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7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條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
  一、環境輻射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
  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
  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
  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
  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周圍環境之監測事項。
  六、放射性產品與廢料處理、貯存、運輸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
      射之監測事項。
  七、核設施意外事故之環境輻射偵測及放射性分析事項。
  八、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事項。
  九、環境輻射偵測技術之研究發展事項。
  十、輻射偵測結果異常情形之立即發布事項,並應定期公在輻射偵測、
      監測及評估之相關結果。
  十一、其他有關輻射偵測、監測及評估事項。

  本中心設輻射偵測技術組及放射化學分析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本中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公共關係及其
  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本中心業務;副主任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業務。

  本中心置組長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由技正兼任
  ;至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六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四人至十七人,科員一人或
  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六人,職務得列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
  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一人
  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位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
  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中心置會計員一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工作站,置站主任一人,由技正兼任;其所
  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遴聘學者、專家組成各種專案小組,均為無給
  職;所需工作人員,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本中心辦事細則,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