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章  附則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及核發執照,得收取檢查費、
  審查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規費之收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爰將各項收費項目予以明列;至其費額
  ,則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促進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之技術及實務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
  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為促進有關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技術及實務之研究發展,以增益核安管
  制成效,爰規定對於促進上開技術及實務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至
  其辦法,則授權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