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研究發展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期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立法理由〕
為提升獎勵活動辦理品質,參考性質相近之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第
四點規定之頒獎活動辦理頻度,將辦理頻度修訂為每二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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