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獎勵每二年辦理一次,主管機關受理推薦期間為辦理年之六月一日起 至七月三十一日止。
為提升獎勵活動辦理品質,參考性質相近之原子能安全績優獎實施要點第 四點規定之頒獎活動辦理頻度,將辦理頻度修訂為每二年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