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委託專案研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管理
    ,特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第四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各單位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研究,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修
    正及解釋事項由企劃處負責,研究計畫管考事項由秘書處統籌辦理。

三、委託專案研究除跨年度計畫外,其契約期限以不逾當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為原則。

四、委託專案研究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本會各單位於編擬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就政策需求、計
        畫目標、執行急迫性與可行性、預期成效、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
        理性、是否重複研究等進行先期審議,並報經主任委員核定。
  (二)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
        點及本會專案研究計畫先期審議標準作業程序,選定研究主題內
        容及需求後,依據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規定,依其採
        購金額擇定適當之招標方式辦理。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所定情形外,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應送秘書處刊登於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 (GRB)及本會網頁。其有增修異動時,亦同。
  (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委託研究案,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
        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即經核定後直接委託符合
        需要之學者或研究機構辦理,免訂定底價及辦理議價程序。
  (四)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而未達公告金額之委託研究案,得以下列方
        式之一辦理:
        1.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公開徵求並取得三家以上研究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由主辦單位擇定符合需要者,簽報核准後辦理議價或比價。未
          取得三家以上研究廠商時,依同辦法第三條辦理。
        2.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
          款或第二款,由主辦單位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
          商之適當理由,簽報核准後辦理議價或比價。
  (五)公告金額以上之委託研究案,依下列原則辦理:
        1.除有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第九
          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或第十六款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者外
          ,應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
        2.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除特殊情形外,採最有利標決標原則
          ,視需要並得採複數決標。
        3.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公開評選準用最有利標
          ,或依同條項第十三款以公告審查優勝者方式辦理者,視需要
          並得採複數決標。
        4.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辦理者,應成立審查委員
          會辦理審查;並得以公告程序徵求具備履行契約能力廠商,或
          不經公告程序由主辦單位提出具備履約能力廠商作為評比對象
          。其相關作業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
        5.依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辦理者,應依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評選委員會。
  (六)專案研究計畫之服務費用需提出估算表陳核,其屬公告金額以上
        辦理評選(評審)者,應於招標前或開標前成立評選(審查)委
        員會。評選委員會之組成及審議作業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審查委員會準用前揭
        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辦理。
  (七)作業流程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案研究計畫評選受託廠商
        作業流程總說明」及相關附圖一至三(附件一)。經簽訂委託專
        案研究契約後,撥付第一期委託研究費。
  (八)研究計畫主持人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
        研究,未經本會同意,不得變更。
  (九)委託專案研究如需進行問卷調查,研究計畫主持人應先提送調查
        問卷、抽樣方法與過程、樣本來源等資料,經本會同意後,始得
        進行調查工作。
  (十)委託專案研究計畫包含蒐集國外資料項目者,以透過網際網路、
        通訊及傳真等方式取得為原則。如確有赴國外蒐集資料之必要者
        ,應於提送研究計畫書時即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二)及
        各項經費預估表,送本會同意後始得辦理;返國後應研提出國報
        告,並列為研究報告之參考資料,若出國計畫變更,亦須於出國
        二個月前提送修正出國計畫書。另本會人員如隨同出國,不得接
        受廠商負擔其出國所需費用。
  (十一)研究計畫主持人應依專案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二十份,由
          本會召開期中報告審查會同意接受後,撥付第二期委託研究費
          。但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或委託研究費在新台幣五十萬
          元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十二)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計畫主持人應提送期末報告二十份。本
          會得就該報告召開期末報告審查會,並邀請研究計畫主持人出
          席摘要說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十三)期中報告及期末報告審查會之審查委員,由本會主辦單位就具
          有與研究計畫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遴選,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審查作業得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並得於期
          末報告時一併辦理驗收,審查通過後視為驗收合格。
  (十四)期末報告審查有修訂意見者,研究計畫主持人應依審查意見於
          二十天內修訂原報告,經複核通過後,提送成果報告一百份或
          依合約所訂數量,併同該報告之文書電腦檔案送交本會。經本
          會驗收完畢後,撥付委託研究費尾款。
  (十五)研究計畫主持人定期召開工作會議,本會得派員與會或隨時洽
          請研究計劃主持人提供有關研究執行情形之書面資料或工作報
          告。本會承辦單位應定期主動填報 GRB系統,每月並應將委託
          研究計畫執行進度送秘書處,俾供進度管制及考核。
  (十六)研究成果應依據本會專案研究計畫成果評鑑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評鑑,獲選之優等作品,由本會公開辦理成果發表會,並頒贈
          本會傑出研究獎狀。
  (十七)各單位委託研究,應於期末報告完成後,分別檢送期末報告五
          本(含電子檔)予圖書室(三本存查、二本送研考會)及四本
          (含電子檔)予秘書處(分送國家圖書館及行政院國科會科學
          技術中心各二份)。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
          ,並應將其報告全文登錄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刊登於本會網頁
          。
  (十八)研究成果以納入本會施政計畫及相關業務為原則,其管理依本
          會規定辦理。

五、專案研究計畫辦理公開評選(審查)公告,應依採購法規定於招標文
    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研究之項目、工作範圍、應徵廠商資格及應檢附之文件、評選項
        目、評選標準、評選方式、智慧財產權之歸屬、與評選(審查)
        優勝廠商議價、決標原則及期中、期末報告之審查標準。
  (二)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
  (三)廠商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之規定。
  (四)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之情形
        。
  (五)廠商履行契約違反不得轉包規定,得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並得
        要求損害賠償。
  (六)如有下列事項,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1.應收或免收押標金或保證金。
        2.後續擴充項目、金額、期間。
        3.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
        4.允許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標文件,及所傳輸之資料
          應載明之事項。
        5.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6.公告底價。
        7.不定底價及其依據理由。
        8.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替
          。
        9.規定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需附經公證或
          認證之中文譯本。
       10.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
       11.規定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12.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13.另行規定履約進度落後達一定比率以上為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
          大。
       14.另行規定對於未達標準之研究計畫,應限期改正,必要時依審
          查意見辦理減價收受。
       15.研究計畫內容如涉及須保密者,應規定不得對外公開。
  (七)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投標須知範本如附件三。

六、委託專案研究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題、緣起與目的。
  (二)研究主題背景分析。
  (三)研究內容。
  (四)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
  (五)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及具體成果。
  (六)預定進度。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
  (八)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標準依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
        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標準」詳如附件四)。
  (九)相關參考資料。
  (十)各機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表(GRB表)。

七、期中報告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參考資料(如參考書目、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報告等)。

八、期末報告之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案研究計畫成果報告編印說明詳如附件五。
  (二)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三)建議事項原則上分「立即可行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兩類,逐
        條列述;但亦得視研究性質另行分類撰擬。
  (四)研究調查問卷、相關統計資料、法規及文獻等重要資料,均應列
        為研究報告附錄。
  (五)研究報告內容不得有抄襲、剽竊、或違反著作權法等行為。

九、更換研究人員,應由研究計畫主持人事先書面洽經本會同意後辦理。

十、研究成果之專利權及專利申請權歸本會所有。

十一、受託廠商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
      讓與本會。受託廠商承諾不對本會行使其著作人格權。研究報告及
      相關資料之一部或全部,未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受託廠商不得對
      外發表。

十二、委託專案研究計畫付款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為原則:
    (一)研究期間在六個月以內或委託研究費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分兩
          期給付;其他分三期給付。
    (二)委託研究計畫之各期支付款,付款方式分兩期給付者,其比率
          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七十;付款方式分三期給付者,其
          比率依序為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

十三、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以受委託者開立之收據或發票辦理請款,如涉
      及個別核實支付項目,得要求受託廠商檢附原始支出憑證辦理請款
      及核銷。

十四、本會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之研究費、出席費
      或稿費。已支領研究費之研究人員不得再報支出席費及稿費,如需
      請他人翻譯資料,得支給譯稿費。

十五、有關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登錄及查詢、研究報告摘要登錄、及研究報
      告寄存等事項,應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訂各機關委託研究計
      畫登錄及查詢作業規定、各機關委託研究報告摘要作業規定、各機
      關委託研究報告寄存作業規定辦理。

十六、研究計畫案件因特殊情形無法依本要點規定之作業程序、契約範本
      及投標須知範本辦理者,得經主任委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依採購
      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均應依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
      要點」、「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行政院所屬
      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機關委
      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工程會委託專案研究計畫作業注意事項
      」(附件六)及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