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健全委託研究計畫管
    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委託研究計畫工作由研究發展處專責統籌管理,各業務需求單位
    (以下簡稱各處室)應指定人員負責。本會委託研究內部作業流程由
    研究發展處訂定之;本會委託研究之執行應依該流程辦理。

三、本會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以符合本會施政計畫及業務發展需要為
    原則,並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英文簡稱為GRB),避免重
    複研究。
    研究計畫主題及其研究重點,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
    外,於核可後,各處室應於一星期內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本會
    網頁;有增修異動並應即時更新。

四、本會委託研究計畫採購,由本會各處室及秘書室依政府採購法及本會
    相關規定辦理。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之選定,應先參考政府研究資訊
    系統資料,研究主持人於接受本會委託期間,原則上不得接受政府兩
    項以上之委託研究計畫。

五、本會委託研究計畫之擬提及審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主持人擬具之研究計畫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得邀請研究
        主持人參與期初座談會。研究計畫書審查通過後,簽訂如附件一
        之委託研究契約。
  (二)研究計畫書經本會審查決定暫緩進行研究者,由本會視計畫內容
        酌付研究計畫設計費用。
  (三)研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之要項及各項經費編列標準,詳如附件二
        及附件三。

六、委託研究計畫需辦理問卷調查,而研究主持人未能於提送研究計畫書
    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於進行調查二個月前,將調查計畫書(含調
    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送本會審查通過後
    ,始得進行調查。

七、委託研究計畫確有需要編列國外訪問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格式
    如附件四之出國計畫書,併研究計畫書送本會審查同意後辦理;返國
    後應研提出國報告,並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八、研究主持人應依委託案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其內容應包含之要
    項如附件五。但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期中報告由本會進行審查,並得委由學者專家辦理後,由本會提送審
    查意見請研究主持人參辦。

九、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主持人應提送期末報告初稿,本會得召開學者
    專家座談會,並得邀請研究主持人出席說明,或由本會進行書面審查
    。

十、研究主持人應參照期末報告學者專家座談會會議紀錄或本會書面審查
    意見,修正原報告並附具修正對照表,於前述會議紀錄或審查意見送
    達後一個月內,先行提送報告修正本乙份。俟本會審查無誤後,再依
    契約所定份數將修正本送交本會。

十一、期末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附件六及附件七辦理。期末報
      告修正本送會時,研究主持人需將格式如附件八之報告內容電子檔
      、原始調查或問卷資料、格式如附件九之政策說帖一併送交本會。

十二、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及研究人員,未經本會事先
      同意,不得變更。

十三、委託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應於委託研究契約中明定
      於著作交付時讓與本會。但研究報告或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
      料)之引用,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全部引用,應經本會事先書面同意,研究人員始得對外發表。
    (二)部分引用,應註明出處。

十四、本會委託研究報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
      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及本會網頁,供公眾查詢參考,並得視需
      要辦理研究成果發表會或出版。
      前項研究成果發表會,研究主持人應配合參加。

十五、各處室應將研究報告定稿各二冊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行政院
      國家科學委員會寄存,並副送研究發展處五冊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處
      二冊。

十六、委託研究經費依下列原則撥付:
    (一)研究計畫書審查通過後,簽訂委託研究契約,撥付第一期研究
          經費。
    (二)期中報告經本會同意收受後,撥付第二期研究經費。
    (三)期末報告初稿經本會同意收受後,撥付第三期研究經費。
    (四)期末報告修正本及電子檔經本會同意收受後,撥付第四期研究
          經費。
    (五)研究經費之分期,得視研究個案情形及期程酌予調整。

十七、委託研究經費應依規定辦理請領及核銷,其主要規定如附件十。

十八、本會共同研究及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