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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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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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考核等事項。其中資訊業
務由本會資訊管理處辦理,檔案業務由本會所屬檔案管理局(以
下簡稱檔案管理局)辦理。
(三)服勤單位:
1.本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資訊單位或其所屬資訊機
關為資訊勤務之服勤單位。
2.中央一、二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之所屬檔案管理單位或其
所屬(轄)機關為檔案勤務之服勤單位。
3.各服勤單位應負責並督導替代役役男勤務分派、工作指導、平
時考核及生活管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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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訓練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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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役男專業訓練由本會或檔案管理局委請相關機關或其他訓練機關(構
)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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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役男之分發作業方式如下:
(一)因家庭因素或符合「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戶籍地或附近地
區服勤之條件」者,得優先申請分發至距離役男住家最近之單位
服勤。
(二)志願至外(離)島服勤者需經本會或檔案管理局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役男,以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
(四)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役男人數多於需求員額時,依抽籤分發後,
其餘人員併入前款方式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訓練成績之計算,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專業訓練生活考評占百分之十及專業訓練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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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
各項講習或訓練均應排定法紀及安全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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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或考核成績擇優,經本會
或檔案管理局施予一週至二週幹部在職訓練合格,並核定為管理幹部
,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提報本會或檔案管理局
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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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役男勤務性質如下:
(一)資訊勤務部分
1.協助辦理機關電子化政府相關業務。
2.協助辦理辦公室自動化相關業務。
3.協助辦理機關網際網路應用之運作、維護及管理相關事項。
4.協助辦理資訊設備管理維護問題處理相關事項。
5.支援資訊單位相關行政事務。
6.辦理公益服務及協助辦理其他相關資訊勤務。
(二)檔案勤務部分
1.協助整理檔案資料。
2.協助辦理檔案分類、編目及目錄彙送工作。
3.協助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工作。
4.協助辦理檔案清理、銷毀及相關目錄建檔工作。
5.協助辦理檔案資訊化工作。
6.辦理公益服務及協助辦理其他相關檔案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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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替代役役男之作息規定如下:
(一)役男除例假日、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或本管理要點另有
規定外,應於服勤單位或規定宿(處)所備勤。備勤期間,遇事
外出,應先報經監督長官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八時至二十二
時止,時間並不得超過四小時。
(二)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但因業務需要,得視
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三)前款延長服勤,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四)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
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
停止。
(五)前款停止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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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出單位
核給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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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役男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有關規定辦理,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
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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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統一製發,服勤時穿著,如有停
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時,僅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
章、管理幹部名條需繳回服勤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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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役男執行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
通費。役男使用服勤單位之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七點之輔助性工
作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盡使用保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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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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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役男應住宿於服勤單位提供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
返家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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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役男服勤期間之膳食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
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統一開伙之單位應定期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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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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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造具役籍
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
、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其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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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有關役男退役之作業程序,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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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替代役役男身分證(以下簡稱役男身分證
);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
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
證校正;於役男退(停)役時應回收並逕予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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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服勤處所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視役男為單位之一分子,嚴
禁體罰、凌虐、欺侮或其他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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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官(管),對役男
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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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依情節輕重,施予懲處外;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
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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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集中住宿人員,應依宿舍管理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
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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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
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或檔案管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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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役男擅離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
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
會或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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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依重大事故與意
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之規定,立即妥為處理,並以電話或
傳真通知本會或檔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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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之一、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
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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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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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役男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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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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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役男對服勤單位所核定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
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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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役男對於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及服勤單位所為之管理不當者,得向
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相關機關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及電子郵件
信箱,除應對役男之申訴案件,積極查處外,並對申訴人身分,
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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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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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會或檔案管理局得不定期對役男服勤管理實施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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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服勤單位得依業務性質,訂定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補充規定,送
本會或檔案管理局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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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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