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8月21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替代役公共行政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督導考核等事項。
  (二)本會為需用機關,負責綜合規劃及督導考核等事項。其中資訊業
        務由本會資訊管理處辦理,檔案業務由本會所屬檔案管理局(以
        下簡稱檔案管理局)辦理。
  (三)服勤單位:
        1.本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資訊單位或其所屬資訊機
          關為資訊勤務之服勤單位。
        2.中央一、二級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
          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之所屬檔案管理單位或其
          所屬(轄)機關為檔案勤務之服勤單位。
        3.各服勤單位應負責並督導替代役役男勤務分派、工作指導、平
          時考核及生活管理等事項。

  貳、訓練分發
三、役男專業訓練由本會或檔案管理局委請相關機關或其他訓練機關(構
    )協助辦理。

四、役男之分發作業方式如下:
  (一)因家庭因素或符合「服替代役役男申請優先分發戶籍地或附近地
        區服勤之條件」者,得優先申請分發至距離役男住家最近之單位
        服勤。
  (二)志願至外(離)島服勤者需經本會或檔案管理局核定。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役男,以訓練成績及志願公開分發。
  (四)符合第一款或第二款役男人數多於需求員額時,依抽籤分發後,
        其餘人員併入前款方式辦理。
    前項第三款所稱訓練成績之計算,以軍事基礎訓練成績占百分之四十
    、專業訓練生活考評占百分之十及專業訓練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五、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依其業務性質,實施職前講習或在職訓練
    。
    各項講習或訓練均應排定法紀及安全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
    導。

六、管理幹部之甄選,由服勤單位依專長、訓練或考核成績擇優,經本會
    或檔案管理局施予一週至二週幹部在職訓練合格,並核定為管理幹部
    ,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管理幹部違反管理規定,經服勤單位核予記過以上之處分,或經服勤
    單位考評不適任者,得由服勤單位檢具事證,提報本會或檔案管理局
    解除其職務。

七、役男勤務性質如下:
  (一)資訊勤務部分
        1.協助辦理機關電子化政府相關業務。
        2.協助辦理辦公室自動化相關業務。
        3.協助辦理機關網際網路應用之運作、維護及管理相關事項。
        4.協助辦理資訊設備管理維護問題處理相關事項。
        5.支援資訊單位相關行政事務。
        6.辦理公益服務及協助辦理其他相關資訊勤務。
  (二)檔案勤務部分
        1.協助整理檔案資料。
        2.協助辦理檔案分類、編目及目錄彙送工作。
        3.協助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工作。
        4.協助辦理檔案清理、銷毀及相關目錄建檔工作。
        5.協助辦理檔案資訊化工作。
        6.辦理公益服務及協助辦理其他相關檔案勤務。

八、替代役役男之作息規定如下:
  (一)役男除例假日、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或本管理要點另有
        規定外,應於服勤單位或規定宿(處)所備勤。備勤期間,遇事
        外出,應先報經監督長官核准,且外出時段,限於八時至二十二
        時止,時間並不得超過四小時。
  (二)役男之服勤時間與服勤單位上班時間相同。但因業務需要,得視
        實際情形酌量延長。
  (三)前款延長服勤,以採減免服勤時數為原則,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規定予榮譽假為例外,均不發給超勤加班費。
  (四)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服勤單位得因勤務需要,採例
        假日放假、輪流放假或累積放假方式實施,遇有臨時事故得予以
        停止。
  (五)前款停止放假日時間,應予預休或補休。

九、役男因業務需要出差,得比照國軍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由派出單位
    核給差旅費。

十、役男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有關規定辦理,由訓練單位或服勤單
    位核處。

十一、役男之制服及識別標章由主管機關統一製發,服勤時穿著,如有停
      役、提前退役、禁役或服役期滿時,僅服裝之役籍名條、替代役徽
      章、管理幹部名條需繳回服勤單位。

十二、役男執行公務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必要時得發給交
      通費。役男使用服勤單位之交通工具時,應符合第七點之輔助性工
      作勤務,並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並要求善盡使用保管責任。

  肆、膳宿
十三、役男應住宿於服勤單位提供之宿舍。但因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得
      返家住宿。

十四、役男服勤期間之膳食以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為原則;必要時得採
      搭伙、外包方式行之。
      統一開伙之單位應定期公布經費收支情形。

  伍、管理
十五、服勤單位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造具役籍
      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
      、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其考核資料隨役籍移轉。

十六、有關役男退役之作業程序,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七、役男服勤時,應隨身攜帶替代役役男身分證(以下簡稱役男身分證
      );役男身分證除為證明役男現役身分外,不得轉為其他用途。
      役男分發至服勤單位或補換發役男身分證後,服勤單位應於一週內
      將役男身分證背面各欄位登載註記,並於每年元月份辦理役男身分
      證校正;於役男退(停)役時應回收並逕予銷毀。

十八、服勤處所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視役男為單位之一分子,嚴
      禁體罰、凌虐、欺侮或其他不當行為。

十九、服勤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役男管理工作,各級主官(管),對役男
      應負管理及督導責任。

二十、役男之平時考核由服勤單位負責,除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依情節輕重,施予懲處外;頑劣者,應先予列冊輔導,必要時再檢
      證報請予以罰薪或施以輔導教育。

二十一、集中住宿人員,應依宿舍管理規定作息,不得任意喧嘩,並應保
        持內務整潔及擔任清潔維護工作。

二十二、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違抗管理(監督)長官之勤務
        命令者,由服勤單位移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會或檔案管理
        局。

二十三、役男擅離職役已逾三日,其訓練或服勤單位應發出離役通報,並
        請警察機關協尋,累計逾七日者則函請司法機關究辦,並副知本
        會或檔案管理局。

二十四、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或重大意外事件,服勤單位應依重大事故與意
        外事件處理要領及通報作業之規定,立即妥為處理,並以電話或
        傳真通知本會或檔案管理局。

二十四之一、役男服役期間出境之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
            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

  陸、獎懲
二十五、役男之獎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相關規
        定辦理。

  柒、申訴
二十六、役男對服勤單位所核定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不服時,得
        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提出申訴。

二十七、役男對於合法權益遭受損害及服勤單位所為之管理不當者,得向
        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為處理前項申訴事宜,相關機關應設置申訴專用電話及電子郵件
        信箱,除應對役男之申訴案件,積極查處外,並對申訴人身分,
        予以保密。

  捌、附則
二十八、本會或檔案管理局得不定期對役男服勤管理實施督導考核。

二十九、服勤單位得依業務性質,訂定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補充規定,送
        本會或檔案管理局備查,其修正時亦同。

三十、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