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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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表彰各級行政機關所屬績優研考
    人員之敬業精神,鼓舞工作士氣,強化研考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地方政府
    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機關)之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
    且主管(辦)研考工作三年(含)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增
        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者。
  (二)推動政策研究分析,掌握民意脈動,落實政策統合功能,有具體
        事蹟者。
  (三)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有具體事
        蹟者。
  (四)推動施政計畫制度,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升施政績效,有具體
        事蹟者。
  (五)推動為民服務,強化資訊公開,營造國際友善環境,有具體事蹟
        者。
  (六)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七)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立法理由〕
一、為彰顯行政院當前推動強化政府治理效能的政策重點,並作為研考人
    員推動工作的引導,爰增列「(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
    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增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者。」
    等文字。
二、款次遞移:原(一)款次變更為(二),以下類推

三、「研考主管」係指負責研考業務核決文稿滿三年以上者,包括::
  (一)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一級單位研考主管(如司長、處長、主任)
        、副主管(如副司長、副處長、副主任)。
  (二)行政院所屬三級機關幕僚長。
  (三)直轄市政府研考機關或單位主管、副主管及幕僚長。
  (四)縣市政府研考單位主管、副主管。

四、推薦名額區分如下:
  (一)研考主管: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推薦一人為原則。
  (二)研考主辦:
        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推薦三人為原則。
        2.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推薦三人為原則,縣(市)政府推薦二
          人為原則。
〔立法理由〕
為劃一各機關研考主管與研考主辦推薦名額之限制。爰對研考主管與研考
主辦分別修正如次:
一、「(一)研考主管:推薦名額無限制」修正為「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
    推薦一人為原則」。
二、「(二)研考主辦: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推薦三人」文字
    修正為「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推薦三人為原則」。
三、「(二)研考主辦:2.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推薦三人,縣(市)政
    府推薦二人。」文字修正為「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推薦三人為原則
    ,縣(市)政府推薦二人為原則。」

五、績優研考人員之推薦,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就各績優研考人員績優事
    蹟詳加審查評比,依推薦名額選取成績優良者,再按績效排序,繕造
    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二份(格式如附表1、2),並檢附各項績優證明
    文件影本函送本會。

六、凡經選拔表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上
    級機關核定有案者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七、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八、績優研考人員之評審,程序如下:
  (一)初審:本會彙整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選報表揚人員相關資料,並
        組成初審小組,進行初審。
  (二)複審:由本會各單位主管組成複審小組,就初審合格之人選進行
        複審選定,並簽陳本會主任委員核定。

九、本會對規劃推動研考業務,績效卓著之研考單位主管,得主動推薦逕
    送複審小組選定,不受第三點、第四點及前點推薦名額及推薦程序之
    限制。

十、本項獎勵每年辦理一次,績優研考人員由本會頒發獎牌及獎品。

十一、依本要點辦理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