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行政院所屬機關(以下簡稱中央機關)、地方政府
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地方機關)之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
且主管(辦)研考工作三年(含)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增
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者。
(二)推動政策研究分析,掌握民意脈動,落實政策統合功能,有具體
事蹟者。
(三)推動政策規劃評估,完善施政策略,提升政府競爭力,有具體事
蹟者。
(四)推動施政計畫制度,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升施政績效,有具體
事蹟者。
(五)推動為民服務,強化資訊公開,營造國際友善環境,有具體事蹟
者。
(六)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七)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者。
〔立法理由〕 一、為彰顯行政院當前推動強化政府治理效能的政策重點,並作為研考人
員推動工作的引導,爰增列「(一)推動社會多元參與,強化跨域溝
通協調,善用民間創新量能,增進政府治理效能,有具體事蹟者。」
等文字。
二、款次遞移:原(一)款次變更為(二),以下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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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名額區分如下:
(一)研考主管: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推薦一人為原則。
(二)研考主辦:
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推薦三人為原則。
2.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推薦三人為原則,縣(市)政府推薦二
人為原則。
〔立法理由〕 為劃一各機關研考主管與研考主辦推薦名額之限制。爰對研考主管與研考
主辦分別修正如次:
一、「(一)研考主管:推薦名額無限制」修正為「中央機關及地方機關
推薦一人為原則」。
二、「(二)研考主辦:1.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推薦三人」文字
修正為「中央機關:行政院所屬各部會推薦三人為原則」。
三、「(二)研考主辦:2.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推薦三人,縣(市)政
府推薦二人。」文字修正為「地方機關:直轄市政府推薦三人為原則
,縣(市)政府推薦二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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