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公文收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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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總收文
(一)本局收文人員收訖來文時,如為機密件或書明○○○親啟字
樣之文件,應分別送由秘書室主管或收件人收拆;如為一般
普通文件,應即進行拆封、點收、分文、編號、登錄等作業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來文應檢視包封、附件是否完整相符,如包封破損應予註
明,附件不齊應即洽詢原發文機關補送;電子來文於辨識
解簽章後,應即儲存,如經檢視來文及附件有疏漏、誤送
、格式不符或遭竄改者,應即以電話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
處理。
2.核對來文日期與收訖日期是否相稱,如有錯誤或來收文日
期差距甚大,應即向原發文機關查詢或退回補正或保留來
文信封,以備查考。
3.附件為現金、支票、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人員或
相關單位之承辦人簽收保管。
(二)凡書明本局之公文,原則均應編定公文文號。但下列文件,
得逕送承辦組室或指定人員簽收,不予編號:
1.非業務關係之定期表報或例行表冊。
2.本會移送本局之收文副本。
3.贈送書刊、資料、商業性推銷品件、演講及研討會海報通
知、致贈謝函及無關本局公務且辦畢後無保存必要之文件
。
(三)傳真及電子文件經收文編號,得視為正式公文。
(四)公文總收文號應按年度順序編號,並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詳
實登錄。未經編號之收文,應先送總收文編號登錄後再行處
理。
(五)電子交換收文人員經施以身分辨識程序,並於電腦系統確認
相符後,應即時進行收文作業,且應立即傳送回復訊息。
(六)電子交換公文於電子收文後,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須
列印收受之公文,經檢視無誤後登錄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並
將相關電子檔與收文號連結。電子公文超過一頁時,須加印
頁碼及騎縫標識。
(七)對發文方告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訊息,收文人員應依其訊息
擷取相關資料,登載於本局網站電子公布欄專區,並應註明
登載期限,逾限則逕自移除。
(八)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即依本局分層負責規
定及各組室職掌分工,認定承辦單位後,依序迅速正確分辦
。
(九)公文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分文以來文業務比重較
大者為主辦單位;無法分辨業務比重時,以來文所涉第一個
業務承辦單位為主辦者。
(十)收受非屬本局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須移送其他機關
承辦時,應即擬具移文單,移請權責機關處理。
(十一)來文完成分文手續後,應依序編號並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
摘錄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等,急要公文應提前編
號登錄分送。
(十二)紙本來文得於收文時先行掃描,並分文以線上簽核方式辦
理,其送件及歸檔作業如下:
1.非機關間之來文,連同送件清單分送承辦單位收發人員
簽收。
2.機關間之來文涉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及非以線上簽核辦
理者,承辦人應向文書科取回紙本來文並歸檔。
3.機關間之來文不歸檔者,於文書科保管屆滿二年後得予
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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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組室收發(單位登記桌)
(一)組室收發人員負責辦理本單位公文收發、登錄、查詢及單位
稽催統計等事項。
(二)組室收發人員收受編定單位收文號之公文,經點收登錄後,
應立即送請單位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承辦人員,不得積
壓。
(三)組室收發人員收受之公文,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於文
到四小時內填妥公文改分(提陳)表,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
核閱後,即時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改分單位如有意見,分文
人員應即簽明理由提陳主任秘書裁定,以免輾轉延誤。
(四)組室收發人員對於創稿或簽陳,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上完
成登錄作業。
(五)組室收發人員對於辦畢案件之紙本公文,除線上簽核之機關
來文經判定不歸檔者外,應於五日內連同公文歸檔清單送檔
案管理人員簽收歸檔;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
承辦人員簽請組室主管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六)會辦或陳核之公文,流程均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作業逐一
詳實登錄, 公文文號須隨實體公文一併傳遞。
(七)會辦三個單位以上者,應使用簽稿會核單;會簽完成之公文
,最終會簽單位應逕自循序上陳;如有簽註意見者,應即退
回原承辦單位綜合彙整或處理。
(八)會簽會核時限為:
特急件應隨到隨會、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普通件四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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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總發文
(一)總發文人員對於待發之公文,應詳加查核,未經核發、漏蓋
印信、附件不全或受文者不符之文稿,應即退還補辦修正。
(二)公文有總收文者,發文時不另編號,逕以該收文號為發文號
;彙辦案件以彙辦公文最後一件為母文,併其餘彙辦公文;
併辦案件以首件公文為母文,併其餘併辦公文。
(三)發文後之原稿件,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應於稿面加蓋
「已發」章戳,並將繕發後之稿件,併同總發文歸檔清單逕
送歸檔;如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陳」或「發後補會」者,
應退還承辦人員處理。
(四)發文之附件應檢齊裝封,隨文寄發。如附件另送,應於公文
附件欄加蓋「附件另送」戳記,並於附件封面註明○○字○
○號之附件。
(五)重要附件或附有現款、支票、匯票或其他證券及貴重特殊物
品,應檢齊封固後送發,並一律以掛號寄發。
(六)對同一機關有數件通常性之待發公文,可併封送發,並於封
面註明文號及件數。
(七)裝封公文應視性質及遞送方式,於封面加蓋戳記,如「掛號
」、「開會通知請即啟閱」等;機密文件則應另加封套,以
維護機密。
(八)郵寄信封得採開窗式顯示收件人及收件地址與郵遞區號,以
加速處理。
(九)各組室送發之文件,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郵寄文件應註明
收件人住址及郵遞區號;大宗書刊及資料可委由承包廠商代
為寄送。
(十)寄發文件資料,應依印刷品、普通文件、掛號文件及快捷郵
件等作分類,分別秤量重量,以利計算郵資;郵資報核,應
按日填寫「郵資報表」,並附貼郵局掛號函件執據。
(十一)公文以電子交換發文,其傳送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1.發文人員應於發文前進行辨識程序,經電腦系統確認後
,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2.發文人員於發文傳送前應依據文稿上註明之交換處理機
制類別及安全管制措施項目,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3.公文以電子交換發文傳送後,發文人員應確認電腦系統
發送之訊息,並檢視發送結果及為必要之處理。
4.電子交換文件遇行文單位兼具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
,應於發送後檢視清單,並得於清單上標明「已電子交
換」。
5.公文經電子交換後,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公文原
稿應加蓋「已電子交換」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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