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6日

編章節條文

  貳、公文收發
二十一、總收文
      (一)本局收文人員收訖來文時,如為機密件或書明○○○親啟字
            樣之文件,應分別送由秘書室主管或收件人收拆;如為一般
            普通文件,應即進行拆封、點收、分文、編號、登錄等作業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來文應檢視包封、附件是否完整相符,如包封破損應予註
              明,附件不齊應即洽詢原發文機關補送;電子來文於辨識
              解簽章後,應即儲存,如經檢視來文及附件有疏漏、誤送
              、格式不符或遭竄改者,應即以電話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
              處理。
            2.核對來文日期與收訖日期是否相稱,如有錯誤或來收文日
              期差距甚大,應即向原發文機關查詢或退回補正或保留來
              文信封,以備查考。
            3.附件為現金、支票、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人員或
              相關單位之承辦人簽收保管。
      (二)凡書明本局之公文,原則均應編定公文文號。但下列文件,
            得逕送承辦組室或指定人員簽收,不予編號:
            1.非業務關係之定期表報或例行表冊。
            2.本會移送本局之收文副本。
            3.贈送書刊、資料、商業性推銷品件、演講及研討會海報通
              知、致贈謝函及無關本局公務且辦畢後無保存必要之文件
              。
      (三)傳真及電子文件經收文編號,得視為正式公文。
      (四)公文總收文號應按年度順序編號,並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詳
            實登錄。未經編號之收文,應先送總收文編號登錄後再行處
            理。
      (五)電子交換收文人員經施以身分辨識程序,並於電腦系統確認
            相符後,應即時進行收文作業,且應立即傳送回復訊息。
      (六)電子交換公文於電子收文後,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須
            列印收受之公文,經檢視無誤後登錄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並
            將相關電子檔與收文號連結。電子公文超過一頁時,須加印
            頁碼及騎縫標識。
      (七)對發文方告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訊息,收文人員應依其訊息
            擷取相關資料,登載於本局網站電子公布欄專區,並應註明
            登載期限,逾限則逕自移除。
      (八)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即依本局分層負責規
            定及各組室職掌分工,認定承辦單位後,依序迅速正確分辦
            。
      (九)公文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分文以來文業務比重較
            大者為主辦單位;無法分辨業務比重時,以來文所涉第一個
            業務承辦單位為主辦者。
      (十)收受非屬本局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須移送其他機關
            承辦時,應即擬具移文單,移請權責機關處理。
      (十一)來文完成分文手續後,應依序編號並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
              摘錄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等,急要公文應提前編
              號登錄分送。
      (十二)紙本來文得於收文時先行掃描,並分文以線上簽核方式辦
              理,其送件及歸檔作業如下:
              1.非機關間之來文,連同送件清單分送承辦單位收發人員
                簽收。
              2.機關間之來文涉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及非以線上簽核辦
                理者,承辦人應向文書科取回紙本來文並歸檔。
              3.機關間之來文不歸檔者,於文書科保管屆滿二年後得予
                銷毀。

二十二、組室收發(單位登記桌)
      (一)組室收發人員負責辦理本單位公文收發、登錄、查詢及單位
            稽催統計等事項。
      (二)組室收發人員收受編定單位收文號之公文,經點收登錄後,
            應立即送請單位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承辦人員,不得積
            壓。
      (三)組室收發人員收受之公文,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於文
            到四小時內填妥公文改分(提陳)表,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
            核閱後,即時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改分單位如有意見,分文
            人員應即簽明理由提陳主任秘書裁定,以免輾轉延誤。
      (四)組室收發人員對於創稿或簽陳,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上完
            成登錄作業。
      (五)組室收發人員對於辦畢案件之紙本公文,除線上簽核之機關
            來文經判定不歸檔者外,應於五日內連同公文歸檔清單送檔
            案管理人員簽收歸檔;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
            承辦人員簽請組室主管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六)會辦或陳核之公文,流程均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作業逐一
            詳實登錄,  公文文號須隨實體公文一併傳遞。
      (七)會辦三個單位以上者,應使用簽稿會核單;會簽完成之公文
            ,最終會簽單位應逕自循序上陳;如有簽註意見者,應即退
            回原承辦單位綜合彙整或處理。
      (八)會簽會核時限為:
            特急件應隨到隨會、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普通件四
            小時。

二十三、總發文
      (一)總發文人員對於待發之公文,應詳加查核,未經核發、漏蓋
            印信、附件不全或受文者不符之文稿,應即退還補辦修正。
      (二)公文有總收文者,發文時不另編號,逕以該收文號為發文號
            ;彙辦案件以彙辦公文最後一件為母文,併其餘彙辦公文;
            併辦案件以首件公文為母文,併其餘併辦公文。
      (三)發文後之原稿件,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應於稿面加蓋
            「已發」章戳,並將繕發後之稿件,併同總發文歸檔清單逕
            送歸檔;如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陳」或「發後補會」者,
            應退還承辦人員處理。
      (四)發文之附件應檢齊裝封,隨文寄發。如附件另送,應於公文
            附件欄加蓋「附件另送」戳記,並於附件封面註明○○字○
            ○號之附件。
      (五)重要附件或附有現款、支票、匯票或其他證券及貴重特殊物
            品,應檢齊封固後送發,並一律以掛號寄發。
      (六)對同一機關有數件通常性之待發公文,可併封送發,並於封
            面註明文號及件數。
      (七)裝封公文應視性質及遞送方式,於封面加蓋戳記,如「掛號
            」、「開會通知請即啟閱」等;機密文件則應另加封套,以
            維護機密。
      (八)郵寄信封得採開窗式顯示收件人及收件地址與郵遞區號,以
            加速處理。
      (九)各組室送發之文件,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郵寄文件應註明
            收件人住址及郵遞區號;大宗書刊及資料可委由承包廠商代
            為寄送。
      (十)寄發文件資料,應依印刷品、普通文件、掛號文件及快捷郵
            件等作分類,分別秤量重量,以利計算郵資;郵資報核,應
            按日填寫「郵資報表」,並附貼郵局掛號函件執據。
      (十一)公文以電子交換發文,其傳送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1.發文人員應於發文前進行辨識程序,經電腦系統確認後
                ,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2.發文人員於發文傳送前應依據文稿上註明之交換處理機
                制類別及安全管制措施項目,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3.公文以電子交換發文傳送後,發文人員應確認電腦系統
                發送之訊息,並檢視發送結果及為必要之處理。
              4.電子交換文件遇行文單位兼具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
                ,應於發送後檢視清單,並得於清單上標明「已電子交
                換」。
              5.公文經電子交換後,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公文原
                稿應加蓋「已電子交換」章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