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檔案管理局公文處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公文處理品質,增進行政效能,
    特依行政院訂頒之「文書處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
    規範」及「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文處理,指公文自收文或創稿、分文經承辦、會辦、陳
    核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作業;公文處理流程應配合本局公文檔案管
    理系統確實辦理。

三、本局公文處理作業,由秘書室負責總收發;各組室應指定專人(簡稱
    登記桌)負責單位收發業務,如有異動,應將業務有關事項詳實交代
    接任者,並知會秘書室,必要時得予輔導。

四、公文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壓,如有規避稽催或積壓延
    誤情事者,應按情節輕重,簽報上級議處。

五、各組室應確實落實執行職務代理制度,以免積壓公文,影響公文處理
    時效。

六、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最速件:一日。但緊急情況須限時完成者,依其時限辦理。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立法委員質詢案:
        代擬代判院稿案件三日;送院彙整案件三日。
  (五)行政院院長及本會主任委員電子信件:三日;本局電子信件:六
        日。

七、公文夾使用區分如下:
  (一)特急件:用綠色卷宗。
  (二)最速件:用紅色卷宗。
  (三)速件:用藍色卷宗。
  (四)普通件:用白色卷宗。
  (五)機密件:用黃色卷宗或本局機密文件傳遞封。

八、公文製作應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裝訂時以左側為原則。(格式參
    如附件一)

九、製作公文,應遵守以下全形、半形字形標準之規定:
  (一)分項標號:應另列縮格以全形書寫為一、二、三、……,(一)
        、(二)、(三)……,1、2、3、……,(1)、(2)、
        (3);但其中“()”以半型為之。法規與業務準則等須區分
        章節條款項目者,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機關法制作
        業應注意事項」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內文:
        1.中文字體及併同於中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全形為之。
        2.阿拉伯數字、外文字母以及併同於外文中使用之標點符號應以
          半形為之。

十、公文中數字寫法,除具有法律責任或決定性數字,應使用大寫本國數
    字(零、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億)外,餘依文書處理手冊之「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書寫
    (可參閱該原則所附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其原則如下:
  (一)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統計意義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
        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二)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慣用語、或以中文數字表示
        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
        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
        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法律統一
        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公文中涉及度量衡應儘量使用公制;涉及貨幣量之數字,須寫明幣
      制與貨幣單位,以期明確(例:新台幣(以下同)或萬元、元)。

十二、公文製作書寫年、月份作法,第一次出現寫法為:本(○○)年○
      月○○日,再次出現得簡寫成:本年○月○○日;本(○)月○○
      日,本月○○日。但如屆跨年、跨月,應注意運用時機。原則上「
      年份」於十二月二十日以後,不再用本(○○)年,而逕寫○○年
      ;「月份」於二十五日後,不再用本(○)月,而逕寫○月。引述
      之年份,應依文稿意旨適時加列「民國」,以免造成混淆。

十三、法令名稱之引用,「」內應為全稱,不得簡寫,例:「政府採購法
      」不可寫成「採購法」。

十四、機關全銜之引述,如下文會一再出現,得於第一次引述之全銜下簡
      略為(以下稱○○○),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稱工程
      會);同一段如一再提及,則可稱「該」會。

十五、文稿陳核應按本局分層負責授權規定逐級核閱,文稿核判後,應退
      還原承辦單位依判行文稿修正電子檔後送發,再予複閱(相關流程
      參如附件二)。

十六、保存年限十年以下之非機密公文,得以線上簽核方式處理。

十七、公文採用收發文同號,已掛總收文號或單位收文號之文件,如需發
      文時,不得另以創號發文,俾使文號趨於簡化,便於控管公文辦理
      情形。

十八、為加速公文之送達,本局派員每日定時至行政院及本會進行公文交
      換作業,交換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資料文件免登錄公文交換簽收
      簿,得逕交由換文人員遞送。

十九、經由公文處理流程完成發文或存查程序之公文,即視為案件辦畢。

二十、限期案件、專案管制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監察案件、人民申
      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訴願案件等,須以「案」為單元管制及統
      計。以「案」管制之公文,其首件公文收文號於全案辦結時始能銷
      號,處理中有發文需要者,按一般公文創號處理,並於全案辦結時
      一併歸檔。

  貳、公文收發
二十一、總收文
      (一)本局收文人員收訖來文時,如為機密件或書明○○○親啟字
            樣之文件,應分別送由秘書室主管或收件人收拆;如為一般
            普通文件,應即進行拆封、點收、分文、編號、登錄等作業
            ,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來文應檢視包封、附件是否完整相符,如包封破損應予註
              明,附件不齊應即洽詢原發文機關補送;電子來文於辨識
              解簽章後,應即儲存,如經檢視來文及附件有疏漏、誤送
              、格式不符或遭竄改者,應即以電話通知原發文機關另為
              處理。
            2.核對來文日期與收訖日期是否相稱,如有錯誤或來收文日
              期差距甚大,應即向原發文機關查詢或退回補正或保留來
              文信封,以備查考。
            3.附件為現金、支票、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人員或
              相關單位之承辦人簽收保管。
      (二)凡書明本局之公文,原則均應編定公文文號。但下列文件,
            得逕送承辦組室或指定人員簽收,不予編號:
            1.非業務關係之定期表報或例行表冊。
            2.本會移送本局之收文副本。
            3.贈送書刊、資料、商業性推銷品件、演講及研討會海報通
              知、致贈謝函及無關本局公務且辦畢後無保存必要之文件
              。
      (三)傳真及電子文件經收文編號,得視為正式公文。
      (四)公文總收文號應按年度順序編號,並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詳
            實登錄。未經編號之收文,應先送總收文編號登錄後再行處
            理。
      (五)電子交換收文人員經施以身分辨識程序,並於電腦系統確認
            相符後,應即時進行收文作業,且應立即傳送回復訊息。
      (六)電子交換公文於電子收文後,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須
            列印收受之公文,經檢視無誤後登錄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並
            將相關電子檔與收文號連結。電子公文超過一頁時,須加印
            頁碼及騎縫標識。
      (七)對發文方告知登載電子公布欄之訊息,收文人員應依其訊息
            擷取相關資料,登載於本局網站電子公布欄專區,並應註明
            登載期限,逾限則逕自移除。
      (八)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即依本局分層負責規
            定及各組室職掌分工,認定承辦單位後,依序迅速正確分辦
            。
      (九)公文分文內容涉及二個單位以上者,分文以來文業務比重較
            大者為主辦單位;無法分辨業務比重時,以來文所涉第一個
            業務承辦單位為主辦者。
      (十)收受非屬本局主管業務或職權範圍之來文,須移送其他機關
            承辦時,應即擬具移文單,移請權責機關處理。
      (十一)來文完成分文手續後,應依序編號並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
              摘錄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等,急要公文應提前編
              號登錄分送。
      (十二)紙本來文得於收文時先行掃描,並分文以線上簽核方式辦
              理,其送件及歸檔作業如下:
              1.非機關間之來文,連同送件清單分送承辦單位收發人員
                簽收。
              2.機關間之來文涉個人權益或信證稽憑及非以線上簽核辦
                理者,承辦人應向文書科取回紙本來文並歸檔。
              3.機關間之來文不歸檔者,於文書科保管屆滿二年後得予
                銷毀。

二十二、組室收發(單位登記桌)
      (一)組室收發人員負責辦理本單位公文收發、登錄、查詢及單位
            稽催統計等事項。
      (二)組室收發人員收受編定單位收文號之公文,經點收登錄後,
            應立即送請單位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承辦人員,不得積
            壓。
      (三)組室收發人員收受之公文,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於文
            到四小時內填妥公文改分(提陳)表,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
            核閱後,即時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改分單位如有意見,分文
            人員應即簽明理由提陳主任秘書裁定,以免輾轉延誤。
      (四)組室收發人員對於創稿或簽陳,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上完
            成登錄作業。
      (五)組室收發人員對於辦畢案件之紙本公文,除線上簽核之機關
            來文經判定不歸檔者外,應於五日內連同公文歸檔清單送檔
            案管理人員簽收歸檔;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者,應由
            承辦人員簽請組室主管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
      (六)會辦或陳核之公文,流程均應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作業逐一
            詳實登錄,  公文文號須隨實體公文一併傳遞。
      (七)會辦三個單位以上者,應使用簽稿會核單;會簽完成之公文
            ,最終會簽單位應逕自循序上陳;如有簽註意見者,應即退
            回原承辦單位綜合彙整或處理。
      (八)會簽會核時限為:
            特急件應隨到隨會、最速件一小時、速件二小時、普通件四
            小時。

二十三、總發文
      (一)總發文人員對於待發之公文,應詳加查核,未經核發、漏蓋
            印信、附件不全或受文者不符之文稿,應即退還補辦修正。
      (二)公文有總收文者,發文時不另編號,逕以該收文號為發文號
            ;彙辦案件以彙辦公文最後一件為母文,併其餘彙辦公文;
            併辦案件以首件公文為母文,併其餘併辦公文。
      (三)發文後之原稿件,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應於稿面加蓋
            「已發」章戳,並將繕發後之稿件,併同總發文歸檔清單逕
            送歸檔;如承辦單位註明「發後補陳」或「發後補會」者,
            應退還承辦人員處理。
      (四)發文之附件應檢齊裝封,隨文寄發。如附件另送,應於公文
            附件欄加蓋「附件另送」戳記,並於附件封面註明○○字○
            ○號之附件。
      (五)重要附件或附有現款、支票、匯票或其他證券及貴重特殊物
            品,應檢齊封固後送發,並一律以掛號寄發。
      (六)對同一機關有數件通常性之待發公文,可併封送發,並於封
            面註明文號及件數。
      (七)裝封公文應視性質及遞送方式,於封面加蓋戳記,如「掛號
            」、「開會通知請即啟閱」等;機密文件則應另加封套,以
            維護機密。
      (八)郵寄信封得採開窗式顯示收件人及收件地址與郵遞區號,以
            加速處理。
      (九)各組室送發之文件,應以有關公務者為限;郵寄文件應註明
            收件人住址及郵遞區號;大宗書刊及資料可委由承包廠商代
            為寄送。
      (十)寄發文件資料,應依印刷品、普通文件、掛號文件及快捷郵
            件等作分類,分別秤量重量,以利計算郵資;郵資報核,應
            按日填寫「郵資報表」,並附貼郵局掛號函件執據。
      (十一)公文以電子交換發文,其傳送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1.發文人員應於發文前進行辨識程序,經電腦系統確認後
                ,始可進行發文作業。
              2.發文人員於發文傳送前應依據文稿上註明之交換處理機
                制類別及安全管制措施項目,執行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3.公文以電子交換發文傳送後,發文人員應確認電腦系統
                發送之訊息,並檢視發送結果及為必要之處理。
              4.電子交換文件遇行文單位兼具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者
                ,應於發送後檢視清單,並得於清單上標明「已電子交
                換」。
              5.公文經電子交換後,除辦理線上簽核之公文外,公文原
                稿應加蓋「已電子交換」章戳。

  參、公文擬辦
二十四、對於單位收發人員分送之公文或各級主管交辦事項,承辦人員應
        即擬辦陳核;公文擬辦情形得以登錄於公文檔案管理系統或登記
        簿為之;職務異動時,登記簿或公文經辦有關資訊應列入移交。

二十五、簽、稿擬辦方式
      (一)先簽後稿: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規章、有關政策性
            或重大興革事項或牽涉較廣、內容複雜或其他重要案件,須
            先簽請核定後再據以辦稿。
      (二)簽稿併陳:依法辦理或案情簡單,處理情形僅須酌加說明、
            析述,以及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案件,以簽稿合併陳請核
            判。
      (三)以稿代簽:一般案情簡單,處理途徑別無選擇或例行陳轉之
            案件,得逕行以稿代簽方式辦理,不須於來文空白處再簽註
            意見。
      (四)使用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時,應於左上角附註「
            先簽後稿」「簽稿併陳」或「以稿代簽」字樣。

二十六、作業要求
      (一)簽、稿之擬辦,各項文字記述、數字、簡語及標點符號等,
            應求正確無誤;用語遣詞,應言簡意賅,分段確實;結構格
            式及各項作法,均應確實符合規定,力求一致;敘述不可輕
            重或本末倒置;同一案情之處理不可前後矛盾,互相牴觸。
      (二)「簽」之性質,為處理公務時運用文字表達意見之文件。本
            局內部單位簽辦之案件,依分層負責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
            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以本會主任委員署名簽陳行政院之
            案件,簽末得敘明『敬請  秘書長轉陳  副院長  院長』字
            樣(格式參如附件三)。
      (三)簽之撰擬準據:
            1.原則上應以法令準則或成例為依據,無依據時,應衡情度
              理或與有關組室會商擬具之。
            2.提供之意見或辦法未獲上級同意而另有指示者,依其指示
              辦理;但如與法規或政策有牴觸時,應再陳明提供裁決。
            3.重要或特殊案件應先當面請示辦理原則後再行簽辦。
      (四)簽之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案情之要點與目的,於末段結尾適切
              使用請示語,如「請核示」或「簽稿併請核示」等。
            2.「說明」:應簡要敘述案情來源、經過、事實、理由、相
              關法規、處理方法分析、協調會辦情形之歸納及主辦單位
              所持立場等事項。
            3.「擬辦」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方案
              ,供上級長官採取決定。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
              「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簽稿併陳如案情簡單,可
              使用便簽方式,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一般存參文件,
              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空白處不敷運用時,應另附便
              簽上陳。
            5.便簽簽末應敘明組室名稱,並逐級陳核。
      (五)文稿係公文之草案,由各單位依業務處理權責及規定程序核
            判後,繕發正式公文。撰擬文稿應按行文對象或行文事項之
            性質選用適當之公文名稱,如「函」、「書函」、「公告」
            等,並注意與受文者之關係地位。
      (六)本局為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附屬機關,擬辦文稿直接
            稱謂宜用「鈞會」,並應於稱謂前空一格。
      (七)文稿以一文一案為原則,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
            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
            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但一案須辦數稿者
            ,仍僅用一文號。
      (八)凡有通報行政院所屬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週知
            之公文者(二百萬位元組以下),得於正本欄位加註「全國
            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於核可後送發,得以電子公文交換
            登載至該公布欄。
      (九)擬辦公文,應扼要說明案件背景,並檢附前案供參,及避免
            將前案影本納為公文附件歸檔。
      (十)擬辦文稿,應填列文別、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以括弧標示於機密等級之右)、附件
            、分類號及保存年限。
      (十一)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處理應依「檔案管理局一般公務機密
              應保密範圍表」(如附表一)辦理。
      (十二)文稿「說明」引述來文機關文號作法例:
              1.依  大部90年4月26日台財總字第○○○○○號函辦理
                。
              2.復  大會90年4月8日工程技字第○○○○○號函。
      (十三)擬辦開會通知單稿,開會日期毋庸寫「中華民國」、「民
              國」等字,如90年○月○○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
              另書明下午者,不寫14時、15時,應寫為2時、3 時。
      (十四)為利電子公文進行交換作業,函送開會會議紀錄予與會者
              時,會議紀錄出(列)席者項,應繕具全部出列席人員名
              單。
      (十五)局內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得以電子郵遞方式告知,會議紀
              錄得登載本局局內資訊網。
      (十六)擬辦文稿,行文之「正本」或「副本」,承辦人員應於公
              文檔案管理系統登錄機關全銜(行文序列原則參如附件四
              )、地址及郵遞區號;文若屬通函性質,正、副本收受者
              宜採用總稱概括方式表示;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
              士」或「君」,不書明個人身分證字號或其他基本資料(
              諸如出生年月日等)。
      (十七)擬辦文稿(含會議通知等電子郵件稿),承辦人員應於文
              稿末適當空白處簽章,並註記年度、日期及時間(線上簽
              核公文僅需註記日期及時間),各層級核稿簽章,依序由
              上而下、由左而右簽署,其為二層決行者,應加蓋「二層
              決行」章,如為代理單位主管核判者,應於簽章後加「代
              」字;對簽稿併陳公文逕判發者,則應註明「奉  核後發
              」。落款簽名必須清晰,足資辨認,以明責任。(例如93
              年12月201220日15時得縮記為93。1500
      (十八)擬辦文稿,避免單字成行、單行成頁及簽末請示用語或稿
              末署名獨自成頁,遇有畸零字數或單行時宜儘可能緊湊,
              並應注意預留文稿空間以供核決批示。
      (十九)公文擬辦完成後,應裝訂整齊,如含橫式圖表者,應依表
              頭為裝訂線方向整理;如有附件、附錄,應另加簡明醒目
              之標籤,並標示附件序;附件標籤自上而下貼於文件之右
              邊緣;附錄標籤自左至右貼於文件上端。發文之附件,應
              於文面確實註記,檢點清楚,隨稿附送。如須以電子文件
              、抄本或影印本發出,辦稿時應載明「附電子檔」、「抄
              送」或「檢送○○影印本」等字樣,並註明「原本存卷,
              另以電子檔、抄本或影印本發出」;如須以原本發出,而
              原本僅一份時,請註明「原本隨文發出,抄本或影本存卷
              」。
      (二十)文稿二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
              。
      (二十一)機關內部機密件、急要件或附有大量現金、有價證券及
                貴重物品之公文,除由承辦人員親自遞送外,一般公文
                處理各單位收發人員亦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積
                壓。
      (二十二)公文之傳遞應一案一卷宗,機密文件應使用黃色卷宗或
                機密文件傳遞封彌封傳送。
      (二十三)簽、稿陳核文字修改過多,應由各級主管退還承辦人員
                清稿後併附原辦文稿,始得陳核;如經修正而僅抽換部
                分頁面時,應於騎縫處加蓋職名章,其已會章者,可免
                再行會章。
      (二十四)承辦案件應注意其辦理期限,當每日檢視有無即將逾期
                公文,儘速提陳,並預留各級主管核決及發文作業時間
                ,緊急案件應親自遞送。
      (二十五)未能如期辦畢之公文,應於待辦日期未屆滿前敘明原由
                辦理展期,展期次數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超過十日。
                第一次展期應經單位主管核准,第二次展期應報請主任
                秘書核准;申請展期核可後,除線上申辦展期者外,展
                期申請單應併同公文陳核及歸檔,並將展期申請單影送
                秘書室及單位登記桌各一份;限期案件,須聯繫來文機
                關確認並留下電話紀錄或其他書面紀錄,始得變更來文
                所定期限。
      (二十六)具特殊或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之案件,需三十
                日以上始能辦結者,得簽准提列為專案管制案件,並逕
                依擬辦結期限辦理稽考。
      (二十七)公文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經組室單位主
                管核可後,得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二十八)公文得以雙面列印,陳核公文用紙,除不須歸檔之前案
                影本外,不得使用資源回收紙張。
      (二十九)公文以電子交換發文,其附件之處理應注意下列事項:
                1.紙本式附件除書籍、支票、原始憑證、需蓋印章之表
                  單外,均應編訂頁碼掃描存成電子檔傳送。
                2.電子檔附件應存成公文用紙 A4 尺度,如非 A4 尺度
                  之附件,應縮放印成 A4 尺度再予掃描儲存。
                3.附件檔大小及附件檔名使用之中文字數依「文書及檔
                  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公文附件檔大小超過
                  規定者,公文附件應改置於網站共用附件下載區供收
                  文方下載使用。

  肆、繕校
二十七、須繕印之稿件,於奉核後統由秘書室按稿件之輕重緩急辦理繕校
        ;凡待發之稿件,如所註明發出之期限急迫,預期無法依限辦妥
        者,應向承辦單位洽商是否改訂日期,並於稿面註明,以明責任
        。

二十八、繕印之稿件,應以當日繕印竣事為原則;對於交繕文稿應先詳閱
        原稿及稿面之有關批註,認清文別、份數、格式、段落及有無附
        件。稿件文字如有疑義,或機密文書未註記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者,應洽承辦人員予以改正。

二十九、稿件內之金額、數字、人名、地名、日期或重要辭句,不得因繕
        打錯誤而任意添註或塗改,如不影響全文意旨者,得於改正後在
        改正處加蓋校對章;其以電子文件行之者,該電子檔須一併改正
        。

三十、繕印文稿,上行文應繕印首長職銜姓名,平行文及下行文則不必繕
      印首長職銜姓名。

三十一、校對時應注意公文之格式、內容、標點符號與原稿是否相符,並
        應清點附件,尤應特別注意發文日期、字號及金額數字,經檢校
        確認無誤,應於公文末端或末頁左下端,蓋校對章戳。

  伍、印信管理
三十二、本局任何文件非經局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核判者,
        不得蓋用印信。文稿繕校竣事,應連同稿件送監印人員,未經判
        行或有其他錯誤之稿件,監印人員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後再行用
        印。

三十三、待發公文經監印人員檢點無誤,依下列規定蓋用印信:
      (一)發布令、公告、派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獎狀、
            證明書、契約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蓋用印信之文件,均蓋本
            局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
      (二)函:上行文,署本局首長全銜、姓名,蓋官章;平行、下行
            文,蓋職銜簽字章。
      (三)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蓋機關條戳。

三十四、不辦文稿之文件蓋用印信時,應先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經
        核准後始可用印。各項奉核之採購合約或人事、會計有關書表得
        逕於核章後用印,以節省時效。

三十五、監印人員對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核對
        其清單經確認無誤,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並循序進行發
        文作業。

  陸、公文稽催
三十六、本局公文流程,承辦人應自我管理,對所經辦之案件,自陳核(
        判)至發文止,負全程查催之責;各組室主管對所屬承辦之公文
        ,亦應隨時檢視流程有無逾時情事,並予督催,如有貽誤,應負
        共同責任。

三十七、組室收發人員應逐日檢查公文處理情形,當日屆期公文應通知承
        辦同仁儘速簽辦或視需要辦理展期。

三十八、組室收發人員每週須對將屆辦理期限或逾期公文之稽催及稽催結
        果缺失之檢討改進建立紀錄,供單位主管參處。

三十九、本局秘書室應研訂公文流程管理稽核計畫,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檢
        核;檢核結果,應責請各組室確實檢討改進,並據以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