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研究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國科會為審查大陸地區科技人士之資格,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組成審
  查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理相關諮詢事項。
  前項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兼任之,另置委
  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國科會聘任之,為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均為無
  給職。但每次開會得酌致審查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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