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
  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辦理,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

  法規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畫與法規整理計畫之規劃及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訂)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五、法制作業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副主任委
  員一人兼任之。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就學者、專家或本會有關高
  級人員中提名,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聘(派)兼之;任期三年,期滿
  得續聘(派)之。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
  人至三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員額內派充(兼)之。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舉行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法規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法規會委員會議。但由業務主管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法規會召開委員會議時,得邀請有關單位、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

  法規會必要時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蒐集或研究有關本會
  法規之資料。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
  通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