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人才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為強化國防科技能量,科技人才支援軍事勤務,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
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科技人才之範圍包括:
一、電子、電機科技人才。
二、航空科技人才。
三、機械科技人才。
四、資訊科技人才。
五、化學、化工科技人才。
六、光電科技人才。
七、材料科技人才。
八、工業工程(含系統工程)科技人才。
九、生物科技人才。
十、其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科技人才。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協辦機關為國防部及其他動員
準備方案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原
「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
技術委員會」管轄,爰修正「科技部」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支援軍事勤務之科技人才,由國防部依軍事勤務特性提出需求。
前項科技人才之性質、員額等需求,由主管機關會商國防部及相關動員準
備方案主管機關定之。

產業、學界、研究單位對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完成人才
庫建立計畫所列之科技人才資料,應隨時主動協助更新資料內容。

國防部因應軍事勤務之實際需要,得洽商主管機關同意後,於人才庫中挑
選合適之科技人才,予以編組、演訓,進行支援軍事勤務動員準備,並優
先納入國防部列管之科技動員人力資料庫。

為配合實施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演習,辦理演習之科技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
管機關應將科技人才需求種類、支援報到地點、期間、人數報請行政院核
准後辦理。

科技人才於支援軍事勤務期間,應給予津貼;其給付標準,依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演習民力徵用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主管機關對依本法建立之人才庫,應採取妥適保密措施,不得為支援軍事
勤務以外之運用。人才庫之管理,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
法規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明定行政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利害關係
人得申請閱覽、抄寫有關資料或卷宗及本會得予拒絕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