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為執行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及
第七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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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
科技活動,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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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
臺從事科技活動,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內政
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投審會)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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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科技活動,以半導體、生物技術
、消費電子、特用化學品、特殊合金材料、航太、高性能塑橡膠材料
、高級纖維材料、資訊軟體、通訊、資訊硬體、電子材料、精密結構
陶瓷材料、精密機械與自動化、製藥、高性能複合材料、環境保護、
醫療保健等十八項新興工業及資訊軟體服務、產品設計、產品檢測服
務、工程顧問、環境工程及環境衛生暨污染防治服務等技術服務業為
原則。但其他產業經主管機關認定確屬為提升產業技術而有必要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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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
臺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等活動,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產事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者。
(二)技術服務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
。
(三)產業公會及團體須具研究機構或研發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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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臺灣地區公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
臺參加會議、演講、研習等短期活動,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生產事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技術服務業其實收資本額或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三)產業公會及團體須具研究機構或研發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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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邀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等活動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其資
格條件以下列為限:
(一)具博士學位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二)具碩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學士學位及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如具多項研發專利權等)者,經審查
小組專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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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邀參加會議、演講、研習等活動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其資格
條件以下列為限:
(一)具博士學位。
(二)具碩士學位及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三)具學士學位及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
(四)在專業技術上有優秀成就(如具多項研發專利權等)者,經審查
小組專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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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邀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參與長期研發及技術指導等活動之公
民營事業或產業公會及團體,其總人數不得超過其研發人員總數百分
之十。但二億元以上重大投資案或三年投資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致力
於重要新產品或新技術開發計劃者,其延攬人數不得超過其研發人員
總數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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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投審會審查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科技活動及參與科技研究
案件,應先函送工業局及技術處審查,再提交經濟部大陸地區產業科
技人士來臺審查小組審議。
經濟部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審查小組由國科會、陸委會、本部
工業局、技術處、投審會組成;另得針對不同產業邀請相關專業領域
之專家學者參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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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審會應提醒邀請單位對核心技術暨科技研發成果應有具體保護措
施。
附: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送件須知(單一窗口申請)
一、適用對象: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當事人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
人照料者,得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二)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
,得申請配偶及十二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二、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詳盡填寫旅行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黑白照片二張。
(二)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港澳通行證影本(港澳)或中
共護照影本(海外)一份(尚未領居民身分證者,以常住人口登記
表影本替代)。
(三)保證書。
(四)活動計畫及行程表。
(五)邀請函影本。
(六)邀請單位之立案證明或登記證明影本。
(七)團體名冊。
(八)相關專業造詣證明文件。
(九)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或第三地區居留證或香港身分證影本。(申請
人在大陸、尚末取得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者,於抵達香港後,持憑
香港政府發給之回港證件,向中華旅行社領取來臺旅行證正本)。
(十)證照費新臺幣肆佰元整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及住址。
三、申請方式: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從事專業活動,應於預定來臺之日二個月
前依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1.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2.在第三地區者:由申請人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經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入出境管理局辦理。但該地區尚無派駐機構
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四、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之停留期間,自入境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
依活動計畫詳實核認;停留期間屆滿前,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每年不得逾四個月。
(二)大陸地區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科技研究者,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
。但研究發展成果績效良好,繼續延長將產生更大績效,或延伸研
究發展計畫,以開創新研究領域者,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年。在臺總停留期間屆滿,如
邀請單位基於研究需要,擬再予邀請者,須離境後,始得再次申請
來臺。
五、延期方式:
申請人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十日前備齊1.延期申請書2.旅行證3.流動人
口登記聯單4.延期計畫及行程表5.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書6.延
期費新臺幣貳佰元,逕向入出境管理局或入出境管理局臺中、高雄、
花蓮服務處辦理(不受理郵寄申請)。
六、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
入出境管理區:臺北市廣州街十五號(0二)二三八九-九九八三臺
中服務處:臺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六樓(0四)二二二二-七0一七
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0七)二八二-一四0
0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0三八)三三八-0七
七
*入出境管理局網址為: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電子郵件信箱為:boi@ms1.immigration.gov.tw 請多加利用。
*經濟部投審會網址為:
http://www.moeai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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