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
    機構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相關工作,以提升我國科技研發水準,特訂定
    本要點。

二、申請機構(即執行機構)須為依本會受補助單位申請作業要點,經核
    定納為本會補助單位者。

三、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如下:
    (一)申請機構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公私立大專院校: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
              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
              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
              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
              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學術獎或國家產學
          大師獎、本會二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
          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會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
          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
          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
          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
          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
          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
          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
          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
          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
    提出申請。

四、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研究計畫:
          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項
          目申請本項計畫。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
          五年以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得申請本項計畫,並以提出三年至五年研究計畫為優先。其申
          請時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不
          視為新進人員。

五、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列二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會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
          計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
          導向重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
          就特定題目自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六、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專、兼任人員費用及臨時工資,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研
            究人力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
          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
          1.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
            類限下列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
              國外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
              外研究設施等移地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但
              如為該領域之重要國際學術會議,敘明理由報經本會同意
              者,不在此限。
          2.因執行本會補助之規劃推動案,計畫主持人及相關人員需要
            出國參訪及考察之差旅費用。

七、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
    整合型或本會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本會其他專
    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
    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會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研
    究主持費、研究費或規劃費,不在此限。
    支領研究主持費者,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因赴國外短期研究、離職
    轉任非本會補助機構或退休等因素,致無法執行研究計畫或資格不符
    第三點規定者,申請機構應即停止核發研究主持費,並將該款項繳回
    本會。但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計畫主持人如依規定借調至政府機關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或駐外
    單位任職人員,於借調前已執行本會研究計畫並已核給研究主持費者
    ,於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期間不得支領研究
    主持費,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會;於擔任政務人員、立
    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期間依規定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且經審查通
    過者,不核給於擔任政務人員、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期間之
    研究主持費,已核給者,申請機構應將該研究主持費繳回本會。

八、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酌予核給管理費
    。

九、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均不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約用為本會其
    他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力並支領相關費用。

十、申請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符合下列
    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
          請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獲博士學位之日或符合第
          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起三年內提出。
    (二)曾申請本會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
          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會研究
          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會研
          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四)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六
          個月內提出。
    (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
          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六)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事實起至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連續期間
          內,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懷孕或生育事
          實證明文件。
    (七)單親或育嬰留職停薪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男性計畫主持人,
          且無執行本會研究計畫者,得檢附足資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以申請一件為限;第五款至第七款每年得申請一
    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前項各類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
    出申請。
    本會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

十一、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
      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
      資格切結書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經限期補正
      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
            畫之總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
      (三)依本會規定應增填申請截止日前一定年限之研究績效或成果
            相關表格(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依每一出生數
            再延長二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
            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1.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
              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
              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
              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
              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
              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
              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
              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並於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
            2.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
              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
              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
              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
              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
      (五)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
            申請表。
      (六)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
            考量檢核表。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現行規定有關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為與我國醫療、人體研究相關
    法規用語一致,及考量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研究計畫,惟並非所有研究
    計畫之設計及樣本數皆足以進行具統計上嚴謹之「性別分析」,爰修
    正第六款,說明如下:
    (一)查醫療法第八條第一項及人體研究法第四條第一款就人體試驗
          、人體研究之定義與範疇,已可涵蓋本款後段臨床試驗定義之
          內容,爰修正前段臨床試驗為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並刪除後
          段臨床試驗之定義。
    (二)刪除應進行性別分析之規定並修正為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考量
          檢核表。未來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若能依檢
          核表內容進行性別考量,已符合國際對性別重視之趨勢。

十二、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執行二件以上研究計畫者,應於計
      畫申請書內列明優先順序,且多年期研究計畫順序應優先於新申請
      案,本會依件數逐級從嚴審查。
      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員,同
      一年度內以執行一件研究計畫為限,任職期間每年執行計畫經費不
      得超過任職時執行中計畫經費總額。

十三、多年期研究計畫申請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究計畫屬連續性計畫者,以多年期研究計畫提出申請,並
            分年填列研究內容及需求經費。
      (二)多年期經費核定方式
            1.一次核定多年期:全程執行期間核給一個計畫編號,補助
              總經費於第一年一次辦理簽約,分期撥款者,於執行期間
              如須辦理經費變更,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
              原則之規定辦理。
            2.分年核定多年期:依年度逐年核給計畫編號,且除第一年
              為經費核定清單外,其餘年度經費為預核清單者,其預核
              經費如須辦理變更,應於繳交進度報告時,一併至本會網
              站線上製作經費變更申請表,以憑核定經費。
      (三)本會核定執行多年期研究計畫者,應按核定執行期限執行,
            並於期中各年計畫執行期滿前二個月至本會網站線上繳交進
            度報告,如未依規定繳交報告或執行成效未如預期且計畫主
            持人未盡力改善時,本會得調減次年度經費或終止執行該計
            畫。
      (四)未經本會一次核定執行多年期之連續性計畫,後續各年度計
            畫須依規定每年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附上年度研究進度
            報告及當年度工作重點。
      (五)執行中之多年期研究計畫應列為第一優先執行,除特殊情形
            外,不得申請註銷計畫。
      (六)將屆滿六十五歲或已滿六十五歲以上經獲准延長服務之計畫
            主持人如申請多年期研究計畫,申請機構應於申請時檢附其
            聘書或出具正式文件證明其延長聘期年限,本會依審查結果
            及聘期決定是否核給多年期研究計畫。

十四、研究計畫之審查方式、審查重點及審查作業期間如下:
      (一)審查方式:
            1.依本會研究計畫審查機制及審查委員遴選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2.經審查不宜以整合型研究計畫補助者,其子計畫如適合以
              個別型研究計畫執行,本會得轉為個別型研究計畫審查。
            3.整合型研究計畫於必要時,得請計畫主持人至本會報告或
              由本會至申請機構實地訪查。
      (二)審查重點:
            1.個別型研究計畫,包括計畫主持人研究表現與執行計畫能
              力、計畫主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研究內容與方法之可行
              性、預期完成之項目與成果及經費與人力之合理性。
            2.整合型研究計畫,除個別型研究計畫之審查重點外,並包
              括整合之必要性(總體目標、整體分工合作架構、各子計
              畫間之相關性及整合程度)、人力配合度(總計畫主持人
              之協調領導能力、各子計畫主持人之專業能力及合作諧和
              性)、資源之整合(各子計畫所需各項儀器設備之共用情
              況及研究經驗與成果交流構想等)、申請機構或其他單位
              之配合度及整合後之預期綜合效益等。
      (三)審查作業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
            並核定公布;必要時,得予延長。

十五、研究計畫未獲核定補助者,得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評審申覆作
      業要點規定提出申覆。

十六、研究計畫補助之簽約撥款事宜,依本會核定通知函規定辦理。
      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會得依審議
      結果調減補助經費,並按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十七、研究計畫經核定補助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不得任意變更,但有
      下列情形,並於執行期間內檢具相關資料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
      限:
      (一)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因故致未能執行計畫或資格不符第
            三點規定者,除情形特殊經本會同意得繼續執行外,須辦理
            計畫註銷、終止、暫停執行、移轉至新任職機構、更換計畫
            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
      (二)依本會規定須事先報本會同意之經費用途變更、流用或追加
            。
      (三)執行期間變更。除特殊情形者外,延長期間最多以一年為限
            ;延長期間內所需費用,不另予補助。
      (四)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立法委員及駐外單位任職人
            員,如不符第十二點第二項規定者,應於到職日起三個月內
            ,由原任職機構向本會提出計畫變更。
      依前項第一款申請移轉至新任職機構繼續執行者,應由原任職機構
      檢附新任職機構之聘函影本向本會申請,經本會同意後辦理移轉。

十八、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各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向本會辦
      理經費結報:
      (一)檢附專題研究計畫收支明細報告表一份函送本會辦理結報。
      (二)各研究計畫經費如有結餘者,應如數繳回。但已實施校務基
            金制度之學校、國立社教機構作業基金之機構及中央研究院
            ,除本會另有規定應予繳回者外,得免繳回。
      申請機構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至本會網站製作及列印專題研究計畫
      收支明細報告表及結報確認表。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會
      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告除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外,完整報告應立即
            公開。但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論文
            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
            為限,惟情形特殊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其延後公開
            完整報告者,應繳交可立即公開之精簡報告。延後公開期限
            期滿後,完整報告將自動公開。
      (二)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或出國參訪及考察差旅費者
            ,應繳交心得報告或與國外共同研究成果。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論文
            被接受發表之大會證明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四)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成果報告繳交時應一
            併繳交研究中的性別考量報告表。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第四款「臨床試驗」修正為「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應繳交之「性
    別分析報告」修正為「研究中的性別考量報告表」,理由同修正第十
    一點說明二。

二十、申請機構執行本會補助之研究計畫須依第十八點及第十九點規定完
      成經費結報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後,該計畫始為結案。

二十一、計畫主持人未依規定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者,本會
        不再核給專題研究計畫。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或繳交研究成果報告,經本
        會催告仍未完成結案者,本會得追繳該計畫一定比率管理費或於
        申請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將未結案之補助經費扣除,並得視情
        形暫停對申請機構之全部或一部補助。經費結報或研究成果報告
        不合規定,經本會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亦同。

二十二、申請機構如發現研究計畫之參與人員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
        應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即提報本會。
        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之構想、執行或成果呈現階
        段,涉有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
        要點規定處理。

二十三、經核定執行之計畫,由申請機構負責督導,如研究計畫預期成果
        不能達成、研究工作不能進行、申請機構未盡督導之責或申請機
        構未能配合本會獎、補助項目之申請、執行及管理之各項規定者
        ,本會得視情節輕重終止補助、追繳相關計畫補助經費、於申請
        機構下期計畫撥款項內扣除、核減本會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措
        施獎勵金額或酌予降低執行本會補助計畫部分或全部類型計畫之
        管理費補助比率。

二十四、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補助用途支用,並對各項支出所
        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申請機構應確實審核研究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如發現計畫
        主持人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應不得報銷,並責成計畫主持人改
        進;如發現計畫主持人提出之支用單據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應
        為適當之處置,並將處置結果提報本會。

二十五、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用單據,經本會查核,如發現有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者,應追繳該項支出款。
        申請機構執行研究計畫之各項支出,疑有虛報、浮報情形者,由
        本會進行初審,於初審時應請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提出書面說
        明,初審結果認為有虛報、浮報者,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
        議之:
        (一)專案小組會議由本會副主任委員主持,其成員包括本會相
              關單位主管及會外專家。
        (二)專案小組會議審議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按情節輕
              重作成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並通知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
              人:
              1.書面告誡計畫主持人。
              2.對計畫主持人終身停權或停權若干年。
              3.要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檢討改進。
              4.追回全部或部分研究經費。
              5.追回申請機構管理費,額度為浮報虛報總額一倍至三倍
                。
              6.自次年度起對申請機構降低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管理
                費補助比率。
        (三)如虛報、浮報情節重大,認有移送檢調單位偵辦之必要者
              ,即另案辦理移送事宜。

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
              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以示負責。研究計
              畫經核定補助後,如發現計畫主持人之資格不符合規定,
              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
              事宜。
        (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執
              行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
              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
              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
              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
              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四)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含經本會同意延長部分)重疊超過三
              個月者,除依本會規定不列入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計算件數
              者外,均應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
              。
        (五)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會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
              ,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含國內外、大陸地區
              及港澳)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
              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
              請補助。
        (七)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機構應詳實揭露近三年執行計畫資訊(
              含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並應配合本會執行業務需
              要提供相關資料,如未依規定辦理,本會得追回該研究計
              畫補助款。
        (八)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
              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機構評
              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本會得不補助該研究計畫
              。
        (九)申請機構應辦理完成下列事項,未辦理完成者,本會得不
              受理所申請之研究計畫:
              1.訂定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2.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位。
              3.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
              4.訂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十)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會
              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
              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
              聘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
              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
              送申請機構備查。
        (十一)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期間之實驗參
                數、數據、圖(影)像、紀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於執
                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如各該法令另有更長之保存
                期限者,從其規定。
        (十二)計畫主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且經相關主管機
                關查證屬實者,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得視情
                節輕重終止補助、更換計畫主持人或一定期間內不得再
                依本要點申請及執行研究計畫。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未修正。
二、避免政府資源間接助長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增訂第十二款規定。

二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本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專
        題研究計畫補助合約書與執行同意書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