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
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
資格切結書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經限期補正
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
畫之總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
(三)依本會規定應增填申請截止日前一定年限之研究績效或成果
相關表格(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依每一出生數
再延長二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
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1.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
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
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
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
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
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
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
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並於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
2.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
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
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
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
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
(五)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
申請表。
(六)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
考量檢核表。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現行規定有關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為與我國醫療、人體研究相關
法規用語一致,及考量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研究計畫,惟並非所有研究
計畫之設計及樣本數皆足以進行具統計上嚴謹之「性別分析」,爰修
正第六款,說明如下:
(一)查醫療法第八條第一項及人體研究法第四條第一款就人體試驗
、人體研究之定義與範疇,已可涵蓋本款後段臨床試驗定義之
內容,爰修正前段臨床試驗為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並刪除後
段臨床試驗之定義。
(二)刪除應進行性別分析之規定並修正為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考量
檢核表。未來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若能依檢
核表內容進行性別考量,已符合國際對性別重視之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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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會
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告除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外,完整報告應立即
公開。但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論文
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
為限,惟情形特殊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其延後公開
完整報告者,應繳交可立即公開之精簡報告。延後公開期限
期滿後,完整報告將自動公開。
(二)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或出國參訪及考察差旅費者
,應繳交心得報告或與國外共同研究成果。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論文
被接受發表之大會證明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四)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成果報告繳交時應一
併繳交研究中的性別考量報告表。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第四款「臨床試驗」修正為「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應繳交之「性
別分析報告」修正為「研究中的性別考量報告表」,理由同修正第十
一點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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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
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以示負責。研究計
畫經核定補助後,如發現計畫主持人之資格不符合規定,
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
事宜。
(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執
行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
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
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
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
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四)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含經本會同意延長部分)重疊超過三
個月者,除依本會規定不列入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計算件數
者外,均應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
。
(五)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會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
,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含國內外、大陸地區
及港澳)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
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
請補助。
(七)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機構應詳實揭露近三年執行計畫資訊(
含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並應配合本會執行業務需
要提供相關資料,如未依規定辦理,本會得追回該研究計
畫補助款。
(八)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
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機構評
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本會得不補助該研究計畫
。
(九)申請機構應辦理完成下列事項,未辦理完成者,本會得不
受理所申請之研究計畫:
1.訂定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2.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位。
3.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
4.訂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十)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會
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
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
聘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
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
送申請機構備查。
(十一)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期間之實驗參
數、數據、圖(影)像、紀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於執
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如各該法令另有更長之保存
期限者,從其規定。
(十二)計畫主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且經相關主管機
關查證屬實者,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得視情
節輕重終止補助、更換計畫主持人或一定期間內不得再
依本要點申請及執行研究計畫。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未修正。
二、避免政府資源間接助長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增訂第十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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