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20074179A號 函修正發布第11點、第19點、第2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2年10月6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 0920050670號 函訂定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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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93年11月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臺會綜二字第0930064984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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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94年5月18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臺會綜二字第0940036292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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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11月9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臺會綜二字第0940070214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26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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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 95年11月7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臺會綜二字第0950058256號函 修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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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96年11月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0960058802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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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0970071595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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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0980031109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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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98年11月1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0980082723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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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0990046830號函修 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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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099008191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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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1000075022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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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1000081072號 函修正發布第3點、第7點、第8點、第10點;並自即日起生效(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第770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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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1010050820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27點,並自101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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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1020010821號 函修正發布第6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行政院國家科 學委員會第805次主管會報修正第6點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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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綜二字第 1020073226 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第11點、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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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30025494A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27點,並自103年4月15日生效,(原名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 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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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30048052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 第10點、第11點、第2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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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3007755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 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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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40017135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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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4007472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 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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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50017771號函修正發布第 2點 、第6點、第7點、第10點、第19點、第22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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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50055715號函修正發布第19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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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50088974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6點、第11點、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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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中華民國106年1月4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 1060000525號函修正發布第26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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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中華民國106年5月18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 1060032898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第7點、第10點、第12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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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 106007556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11點、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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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 1070065445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第7點、第13點、第17點、第23點、第26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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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 1080030676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 、第6點、第9點、第19點,並自108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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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 1080070717號函修正發布第1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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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80080997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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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90040875號函修正第13點、第1 6點、第19點、第25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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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3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 1090069089號函修正第10點、 第26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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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100017897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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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100025942號函修正發布第10點 ,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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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中華民國 110年9月30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100059928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 、第7點、第10點、第12點、第17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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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中華民國 111年3月8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110012759號函修正發布第11點 、第18點、第19點、第24點、第25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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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中華民國 111年7月19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110046210A號函修正發布第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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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10048674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7點,並溯自111年7月27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補助 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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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20074179A號 函修正發布第11點、第19點、第2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異動

修正

十一、計畫主持人應至本會網站線上製作下列文件後,將申請案送至申請
      機構,經申請機構審核通過後送出,並造具申請名冊及計畫主持人
      資格切結書函送本會申請;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經限期補正
      逾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
      (一)計畫申請書。
      (二)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個別型研究計畫或整合型研究計
            畫之總計畫、子計畫)之個人資料表。
      (三)依本會規定應增填申請截止日前一定年限之研究績效或成果
            相關表格(此段期間曾生產或請育嬰假者,得依每一出生數
            再延長二年,曾服國民義務役者,得依實際服役時間予以延
            長,但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文件:
            1.研究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
              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
              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
              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
              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
              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第二級以
              上感染性生物材料試驗者,應檢附相關單位核准文件。核
              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
              ,並於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
            2.本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處之研究計畫涉及以個人或
              群體為對象,使用介入、互動之方法、或使用可資識別特
              定當事人之資料,而進行與該個人或群體有關之系統性調
              查或專業學科的知識性探索活動者,應於計畫執行前繳交
              已送研究倫理審查之證明文件。
      (五)研究計畫中申請使用海洋研究船者,應增填海洋研究船使用
            申請表。
      (六)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
            考量檢核表。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現行規定有關研究計畫涉及臨床試驗,為與我國醫療、人體研究相關
    法規用語一致,及考量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研究計畫,惟並非所有研究
    計畫之設計及樣本數皆足以進行具統計上嚴謹之「性別分析」,爰修
    正第六款,說明如下:
    (一)查醫療法第八條第一項及人體研究法第四條第一款就人體試驗
          、人體研究之定義與範疇,已可涵蓋本款後段臨床試驗定義之
          內容,爰修正前段臨床試驗為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並刪除後
          段臨床試驗之定義。
    (二)刪除應進行性別分析之規定並修正為應增填研究中的性別考量
          檢核表。未來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若能依檢
          核表內容進行性別考量,已符合國際對性別重視之趨勢。

十九、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滿後三個月內至本會
      網站線上繳交研究成果報告及出國心得報告等電子檔:
      (一)研究成果報告除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外,完整報告應立即
            公開。但涉及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論文
            尚未發表者,得延後公開,最長以計畫執行期滿日起算二年
            為限,惟情形特殊報經本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其延後公開
            完整報告者,應繳交可立即公開之精簡報告。延後公開期限
            期滿後,完整報告將自動公開。
      (二)獲補助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或出國參訪及考察差旅費者
            ,應繳交心得報告或與國外共同研究成果。
      (三)獲補助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差旅費者,應繳交心得報告、論文
            被接受發表之大會證明文件及所發表之論文全文或摘要。
      (四)研究計畫涉及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者,成果報告繳交時應一
            併繳交研究中的性別考量報告表。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三款未修正。
二、第四款「臨床試驗」修正為「人體試驗或人體研究」;應繳交之「性
    別分析報告」修正為「研究中的性別考量報告表」,理由同修正第十
    一點說明二。

二十六、其他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查計畫主持人之資格條件,符合規定者
              始得造具申請名冊並經有關人員簽章,以示負責。研究計
              畫經核定補助後,如發現計畫主持人之資格不符合規定,
              申請機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繳回或追繳研究計畫補助款等
              事宜。
        (二)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研究計畫經本會審查,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執
              行時,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
              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
              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本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
              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本會得視情節輕重拒絕計畫主
              持人日後若干年向本會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
              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四)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含經本會同意延長部分)重疊超過三
              個月者,除依本會規定不列入一般專題研究計畫計算件數
              者外,均應列入計畫主持人主持本會專題研究計畫之件數
              。
        (五)同一研究計畫不得同時重複向本會提出申請,違反規定者
              ,依本會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規定處理。
        (六)以同一研究計畫向本會及其他機構(含國內外、大陸地區
              及港澳)申請補助時,應於計畫申請書內詳列申請本會及
              其他機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同一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
              請補助。
        (七)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機構應詳實揭露近三年執行計畫資訊(
              含國內外、大陸地區及港澳),並應配合本會執行業務需
              要提供相關資料,如未依規定辦理,本會得追回該研究計
              畫補助款。
        (八)申請之計畫中涉及動物實驗者,申請機構須依動物科學應
              用機構監督及管理執行要點相關規定辦理查核,其機構評
              比結果為較差等級且未改善者,本會得不補助該研究計畫
              。
        (九)申請機構應辦理完成下列事項,未辦理完成者,本會得不
              受理所申請之研究計畫:
              1.訂定學術倫理管理及自律規範。
              2.指定或成立學術倫理管理專責單位。
              3.建立學術倫理教育機制。
              4.訂定學術倫理案件處理標準作業流程。
        (十)首次申請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及申請書內所列首次執行本會
              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申請機構函送本會申請研究計畫
              之日前三年內,完成至少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申請機構備查;計畫開始執行後所
              聘首次執行本會計畫之參與研究人員應於起聘日起三個月
              內檢附修習六小時之學術倫理教育課程訓練相關證明文件
              送申請機構備查。
        (十一)申請機構應督促計畫主持人執行研究計畫期間之實驗參
                數、數據、圖(影)像、紀錄等相關原始資料,應於執
                行期滿日後至少保存三年;如各該法令另有更長之保存
                期限者,從其規定。
        (十二)計畫主持人如有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規且經相關主管機
                關查證屬實者,由本會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議,得視情
                節輕重終止補助、更換計畫主持人或一定期間內不得再
                依本要點申請及執行研究計畫。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未修正。
二、避免政府資源間接助長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增訂第十二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