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 機構違反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 ,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之限繳期限,係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 項規定之期限。
三、裁罰基準如下表: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