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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 第1110028223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4年2月24日科學工業園區園投字第 094000481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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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 1030019055B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第2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 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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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第1090003780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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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商字 第1110028223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科技部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 )
附件下載
附件-裁罰基準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妥適處理園區內設立之 機構違反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 ,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