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補助計畫評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第24次會
    議決議,訂定本規範。

二、本規範適用對象為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補助之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及政府循預算程序撥款之跨部會署科技
    計畫經費。

三、主管/資助機關或預算規劃單位應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並分期中及結
    案兩階段辦理本基金補助計畫之考評作業。
  (一)期中考評
        計畫進度報告及相關資料經主管/資助機關評估符合原規劃者,
        始得申請撥付該計畫第二期款經費。跨部會署科技計畫得視需要
        由規劃機關辦理期中考評。
  (二)結案考評
        1.主管/資助機關應於計畫執行期滿 3個月內完成結案事宜。於
          計畫執行期滿4個月內完成初評並函送本會。
        2.複評作業:
          計畫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應辦理複評,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
          為原則。
         (1)研發成果收入運用計畫部分由本會辦理,複評結果並提報本
            會工作小組會議及管理會議。本項作業得視計畫性質之需要
            ,經本會召集人同意後採實地查核或其他方式辦理。
         (2)跨部會署科技計畫由預算規劃單位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並提
            報本會管理會議。本項作業之預算規劃單位與主管/資助機
            關相同者,初複評得合併辦理。

四、跨部會署科技計畫如已循其他政府考評機制辦理考評者,該考評結果
    得函送本會視同本會考評結果,以簡化相關作業。

五、各項計畫成果報告及相關資料應於計畫執行期滿 3個月內登錄至政府
    研究資訊系統(GRB)。

六、逾期未結案件處理原則
  (一)本會受理主管/資助機關提出新計畫申請時,該機關經清查如有
        逾期未結案件者,將催告該機關儘速辦理結案事宜。
  (二)新計畫經本會核定且該機關尚有逾期未結案件者,本會得俟結案
        事宜辦理完成後,方續辦新計畫之核定通知作業。

七、本規範未盡事宜,得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