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訂定本基準,以作為特
用氣體供應業(以下簡稱「申請人」)入區投資審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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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用氣體供應業申請入區資格:合法立案之氣體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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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南部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特用氣體供應範圍為氮、氬、
氧氣。惟有關氧氣之製造及其相關儲槽周圍應保持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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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申請入本園區成為園區事業,其氣體供應方式如下:
(一)以現場供氣站(on-site)方式供應予一家園區事業。
(二)如因特殊情形,申請人欲提供本園區一家以上園區事業使用氣
體時,應向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
簡稱「管理局」)提出專案申請,前述特殊情形,應同時符合
下列條件:
1.使用該同一現場供氣站之園區事業彼此具協力廠商關係,且
均同意由該申請人供應氣體。
2.使用該同一現場供氣站之園區事業設在同一區塊內(同一區
塊指基地四面緊鄰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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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應於建廠三個月前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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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時應備文件:
申請人向管理局提出申請在本園區內設現場供氣站,應備妥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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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資申請書。
2.營運計畫書。
3.用水、用電計畫書。
4.防治污染計畫書。
5.安全維護計畫書。
6.管線位置配置草圖。
7.與園區事業簽定之用氣需求證明(含園區事業預估最終用氣量)。
8.由使用氣體之園區事業共同出具同意由同一 on-site廠供應氣體之
證明(採第四點第二項之供氣方式時始應檢附)。
9.切結書:
(1)出具申請人如因氣體供應對象(簽約之園區事業)投資計畫變更
,致影響現場供氣站之設廠計畫,管理局得廢止申請人園區事業
資格之切結。
(2)出具非經管理局專案核准不得供應其他園區事業之切結。
(3)出具不得將剩餘氣體販售至本園區外事業之切結。
10.資格證明: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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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評估因素:
(一)風險安全分析:是否符合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二)生產製造及污染防治
1.產品製造過程中,是否會造成空氣污染衝擊情形?若有,其
防治方法如何?是否提列足夠污染防治設備。
2.產品製造過程中,是否會造成水質污染衝擊情形?若有,其
防治方法如何?是否提列足夠污染防治設備。
3.產品製造過程中,是否會造成噪音振動衝擊情形?若有,其
防治方法如何?是否提列足夠污染防治設備。
4.產品製造過程中,是否會造成廢棄物污染衝擊情形?若有,
其防治方法如何?是否提列足夠污染防治設備。
(三)水電需求:
1.對用水需求,本園區目前供水狀況是否足以因應?用水回收
率(≧70%)及排放率(≦70%)是否符合園區相關法令規
定。
2.對用電需求,本園區目前供電狀況是否足以因應?是否有其
他可行之節約用電策略。
(四)緊急應變措施
1.是否編制緊急應變組織?人員運用是否妥適。
2.事故發生處理流程,通報機制是否妥適?是否考量周邊防災
戰力之運用。
3.是否擬定安全防護計畫?計畫是否可行?內容是否符合相關
法令規定。
4.產品製造或運送過程中,於正常或突發狀況下是否會造成交
通衝擊情形?若有,其防治方法及計畫如何?
(五)氣體管線配置:與既有管線是否有衝突。
(六)其他園區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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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議程序
(一)申請人採第四點第一項之供氣方式,首次申請成為園區事業者
,應先向管理局提出入區投資設廠申請,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
員會園區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核准成為園區事業,
嗣後該申請人在本園區內擴廠設置現場供氣站時,得經管理局
核准,再報請審議會備查。
(二)申請人採第四點第二項之供氣方式,不論首次申請成為園區事
業或擴廠或增加氣體供應對象,均應向管理局提出專案申請,
並經審議會核准通過後,始得設廠。
(三)審議流程圖:
(法規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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