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獎懲案件審核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職員之平時獎懲
    案件,建立公平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法規依據: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
    (三)科技部及所屬機關職員獎懲要點。

三、獎懲處理原則:
    (一)獎懲案件應依獎由下起、懲由上先之旨及個別貢獻程度、過失
          差異之原則,公平審慎覈實辦理;並本獎懲及時,以達激勵士
          氣或以儆效尤之效果。
    (二)對於職責內應辦事項,除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
          有特殊貢獻者外,經常性、例行性業務,則列入平時考核紀錄
          表,作為年終考績之參考,以杜浮濫。
    (三)同一事項,應俟全部完成後,視實際績效依規定及不重複之原
          則辦理獎懲。
    (四)對於配合辦理他機關全國性執行計畫時,該計畫已有統一明定
          獎懲標準者,依該計畫辦理獎懲。
    (五)涉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應以負主要責任之主辦單位及人
          員為優先獎勵對象,其餘人員得視其對案件貢獻度多寡審慎核
          議敘獎。
    (六)業務主辦、協辦及督辦人員之獎勵應有區別。應以業務主辦人
          員優先敘獎;協辦及督辦等人員,得視參與案件實際情形審慎
          核議敘獎。
    (七)其他機關來函敘獎案,列入本局甄審暨考績委員會討論案審議
          ,當事人得以書面簡要說明辦理情形。
    (八)懲處案件應不分主、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不
          得爭功諉過。
    (九)懲處案件審議前,相關單位及人員應提供案件相關之書面報告
          ;另為期公平審慎,得於甄審暨考績委員會上陳述意見,俾利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周延審議,以期毋枉毋縱,維護當事人之權
          益。
    (十)科長於年度內對於所提供資料未加以審核致發生錯誤並影響本
          局聲譽者,由各單位主管列入當年度年終考績之參考或提本局
          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
    (十一)對於不當積壓公文,致延誤公務,影響機關聲譽者,議處之
            ,有關議處標準,請管考單位會同文書部門另訂之。
    (十二)本局敘獎案件按各該主辦機關層級,由高至低以總點數計算
            , 1點為嘉獎一次, 3點為記功一次, 9點為記大功一次,
            區分如下:
            1.院級含跨部會評比:30點。
            2.各部會含本局及其他機關:15點以下。
            3.業務主辦單位得依個案參與協辦情形衡酌增加敘獎點數,
              並敘明理由及建議敘獎額度後依作業程序辦理。
            4.敘獎額度為「嘉獎一次」之基準,依「科技部及所屬機關
              職員獎懲要點三、(七)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連續達一個月
              以上,未滿六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為參考之通案
              性依據。

四、作業程序:
    (一)敘獎案件:業務承辦單位於簽陳獎勵案件時需敘明具體貢獻及
          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記大功及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
          功之標準)或科技部及所屬機關職員獎懲要點(記功以下)規
          定,知會人事室後陳奉局長核定,提報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
          。
    (二)懲處案件:先由業務承辦單位簽會人事室檢視是否符合公務人
          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平時考核記大過以上之標準)或科技部及
          所屬機關職員獎懲要點(記過以下)等相關懲處作業規定及相
          關單位表示意見後,再簽陳局長批示處理方式。
    (三)所提建議獎懲額度須經本局甄審暨考績委員會採逐案進行審議
          後投票表決方式,以投票最高獎懲度順次算入至投票數達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為獎懲額度。

五、作業注意事項:
    (一)下列事項,除有特殊成效或具體貢獻者外,皆併入年終考績參
          考。
          1.各單位職責內應辦理之一般性、例行性或經常性業務。
          2.各單位職責內應辦理之業務研討會、工作會報、短期訓練等
            活動事項。
          3.參與其他機關舉辦之演習或協助執行任務。
    (二)係屬創新或重要業務始予敘獎,並依重要性、急迫性、困難程
          度及效益等情形敘獎。
    (三)辦理重要工作或全局性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或著有績效者,其敘
          獎之額度,應考量其工作為自行籌辦或係委外辦理,並參酌投
          入人力、物力及時間之多寡,衡酌實際績效分別辦理敘獎。
    (四)辦理各項中、長程計畫、重大專案工作及年度計畫,如經上級
          列管考評者,俟考評成績核定後,依據上級考評成績及獎懲規
          定辦理獎懲。

六、本原則提經本局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簽請局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