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及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 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
一、本要點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
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本法行之。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