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因應新型流感大流行員工出勤替代措施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

所有條文

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防疫需求,
    規劃緊急應變之辦公方式,以利各單位於流感大流行期間持續運作,
    特訂定本措施。

二、本措施用詞,定義如下:
    (一)流感大流行:指新型流感病毒所引起之全球性流行。因幾乎所
          有人對此病毒無免疫力,故可經由人與人間傳播,造成嚴重疾
          病,且擴散至多個國家或全世界。
    (二)出勤替代措施:指新型流感大流行各單位員工於住居所透過資
          (通)訊相關設備,完成所交付之工作,不必通勤至辦公處所
          處理公務。

三、部分人員居家辦公:
    (一)時機:本局人員如有經衛生主管機關列為通報病例者(包括疑
          似或待審病例),由本局「新型流感緊急應變中心」啟動部分
          人員居家辦公。
    (二)各單位員工個人資訊相關設備較為齊備,並配合實施自主健康
          管理、通勤地點較遠或經發布停課,家有國中以下子女需照顧
          者,得優先考量列為本措施實施對象,但下列人員不適用:
          1.科長以上之人員。
          2.非於固定場所辦公,必須在現場執行疫情防治、災害防救或
            醫療救護相關工作者。
          3.經局長認定勤務特性或業務性質不適合者。
    (三)居家上班於奉准後,請填妥資訊服務申請單(如附件一)經會
          人事室確認後,由資訊室提供VPN連線軟體及操作SOP,再由同
          仁自行設定安裝進行連線。

四、設置替代辦公場所:
    (一)本局各組、室分二組辦公,第一組於本局行政大樓辦公;第二
          組於保警中隊辦公;二組人力由各組、室自行調配。
    (二)局長於行政大樓統籌指揮綜理局務、副局長分別於環境教育館
          、活動中心 B館辦公、主任秘書於保警中隊辦公。
    (三)第二組辦公場所所需軟、硬體物資設備,由秘書室及資訊室配
          合規劃辦理。
    (四)二組人員之限制:
          1.局長與副局長不同時參加會議。
          2.二組人員非必要時禁止面對面接觸,並不得赴對方辦公室,
            應以電話、網路或其他視訊設備聯繫業務。如業務上確有需
            要,必須經組長(主任)同意,配戴口罩後始可當面接觸。
          3.各組、室應將第二組人員名冊(如附件二)送人事室彙整,
            名單修正時亦請隨時聯繫修正。

五、現有人力調配:
    (一)各組、室建立職務代理機制:各組、室應建立職務代理網,同
          組、室內如有部分人員遭居家隔離時,由組、室主管就該組、
          室所餘人員調派相互支援。
    (二)統籌調派本局現有人力支援:本局各組、室同一單位人員如遭
          居家隔離人數眾多,本單位所餘人力已不敷業務需要時,由人
          事室統一調派其他組、室業務性質相近之現職人員支援。

六、替代支援人力:於前項人力均不敷調派時,得按各單位業務需求,徵
    調退休公務人員,依學識專長支援各組、室業務。

七、新型流感大流行經發布停止辦公時,各單位維持核心業務運作及辦理
    防疫相關業務所需基本人力(如附件三),得由局長指定人員採輪替
    方式實施本措施。
    前項人員實施本措施期間,以加班處理。

八、本措施實施人員於上班時間或執行職務時,應隨時保持通訊傳遞之暢
    通,並主動與直屬長官聯繫,適時報告工作結果。

九、本措施實施人員,得採自主管理方式,並依其業務性質訂定上下班認
    定方式。

十、本措施實施人員之相關必要設備,應先行檢查確認及評估資通安全,
    並依下列規定建立資訊安全管理防護機制:
    (一)本措施實施人員之資(通)訊相關作業,應完全比照原資安政
          策,建構妥善安全防護措施。
    (二)妥善規劃整體公務網路架構與作業規範,確實恪遵公務機敏資
          料實體隔離政策,嚴禁本措施實施人員之電腦作業涉及具公務
          機密或敏感性之相關資料。

十一、本措施實施人員公務處理之必要費用(不含水電費等家用支出),
      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前項人員,不發給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