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退縮地使用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所有條文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
    宜蘭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相關審查工
    作,加強退縮地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及整體環境品質,塑造園區景
    觀特色,特訂定本規範。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經行政院令頒,自中
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施行。本局變更組織名稱,爰配合修正本規範文字。

二、退縮地設置停車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據建築物退縮管制達15公尺以上者,得於退縮地設置小客車
          或機車車位,惟車位數不得大於應設置停車位數四分之一,退
          縮距離自臨建築物側之人行道邊界應維持深度 5公尺以上之連
          續性綠帶空間,且仍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
    (二)停車位應集中設置,每三個停車位至少種植一株遮蔭中型喬木
          ,每五個併排汽車停車位或十五部併排機車位間須設能自然排
          水之栽植槽。
    (三)停車位不得舖設柏油或水泥等硬鋪面,應採植草磚或其他綠化
          性之設施。

三、除設計妥善之公共藝術及街道傢俱外,退縮地植栽應與鄰接基地之退
    縮地植栽品種及種植方式自然銜接,與人行道間之綠地,視覺上須具
    對外通視性,不得另設圍牆或遮蔽物隔離。

四、退縮地不得設置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等類似構造物,惟建築物主要出
    入口雨遮不得超出應退縮距離二公尺,陽台、屋簷不得超出外牆中心
    線或柱中心線二公尺,雨遮、花臺不得超出外牆中心線或柱中心線一
    公尺。

五、其他特殊設計或相關事項,須經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

六、本規範之修訂或變更,須經宜蘭園區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審議委員會
    審議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