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 宜蘭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相關審查工 作,加強退縮地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及整體環境品質,塑造園區景 觀特色,特訂定本規範。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經行政院令頒,自中 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施行。本局變更組織名稱,爰配合修正本規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