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科學園區宜蘭園區退縮地使用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8月3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竹建字 第1110025539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國家科學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
    宜蘭科學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之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相關審查工
    作,加強退縮地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及整體環境品質,塑造園區景
    觀特色,特訂定本規範。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科技部及其所屬機關組織法規經行政院令頒,自中
華民國111年7月27日施行。本局變更組織名稱,爰配合修正本規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