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園區)污水下水道納管水質標準與項目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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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
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下水道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使用注意
事項」之計量設備者,按該計量設備計算,若因故無法準確記錄
時,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
)得以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三、納管廠商應自主記錄日污水量並審視其合理性,如發現計量設備
無法準確記錄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
其改善期間之污水量,以上一季之日平均值計算。如經本局或受
委託單位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且未先報備者,其改善期間
之污水量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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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民營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包含水量、化學需氧量
、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計算公式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CQ+CQC+CC+CS+CN)+QH×(CH+CpH)。
Q:污水量
QH:水質(含特定物質及pH)異常期間之污水量
CQ:污水量收費單價9.7元/立方公尺
C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0.464元/立方公尺)與土壤污染
整治費單價(0.009元/立方公尺)
CC: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
CS: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
CN:氨氮收費級距單價
CH:特定物質項目收費級距單價
CpH:pH收費級距單價
上開水質異常期間認定,為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廠商水質
異常之日起,至廠商函送改善完成報告之日止(以本局收文日為
準),改善完成報告應檢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
測定機構,進行採樣、檢驗及測定異常水質項目之檢驗報告,採
樣應於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水質異常後為之。
(一)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
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二)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
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三)特定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
計算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四)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及單價如下表所示: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五)前述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之水質,本局派員
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收費依參、一規定計費。經本局查
明確認除生活污水外無其他污水時,應依參、二規定計費
。
(六)氨氮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
公式如下: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七)氫離子濃度指數水質分級及分級費率如下表所示:
(表格內容請參閱附件)
(八)生物急毒性檢測申報方式如下:
1.廠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之最大處理水量達三千立
方公尺/日以上者,應每半年檢測並申報一次,上、下
半年應分別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
成申報。其檢測結果將納入本局水質與生物急毒性關聯
性數據收集、分析及管理。
2.廠商應自行委託經環保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
生物急毒性檢測,檢測前七日應以書面通知本局,由本
局派員會同,檢測物種應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為主
,區分為脊椎及無脊椎類之物種。
二、公民營事業用戶僅排放生活污水或經本局同意者,其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Q×(UQ+UQC):
Q:污水量。
UQ:污水量收費單價=20.2元/立方公尺。
U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0.464元/立方公尺)。與土壤污
染整治費單價(0.009元/立方公尺)。
本局為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處理園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
另園區宿舍住宅、水塔、配水池及經本局同意之非營利服務性單
位,免收使用費。
三、公民營事業用戶以槽車投入水肥至污水處理廠者,其污水下水道
使用費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SL×USL
SL:清運機具之車籍登載重量(噸)。
USL:投入水肥至污水處理廠之單價=890元/噸。
(二)本局將併同於當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中徵收。
(三)中部科學園區生活污水(含水肥)清運投入污水處理廠作
業(如附件圖1),應配合事項如下:
1.廠商生活污水(含水肥)清運應委託經主管機關許可之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辦理,並於作業兩週前檢附下列
申請文件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提出申請(相關資料請寄
往本局指定E-mail信箱申辦)。
(1)生活污水(含水肥)申請清運投入單(可於本局網站
提供下載使用)。
(2)受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依法設立與清運機具牌照號碼
登記文件等佐證資料。
2.受委託廢棄物清除機構應依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核可之時
段進行清運及投入,其他時段除狀況緊急並經本局或受
委託單位同意者外,不得進行清運及投入。
3.園區污水處理廠採總量管制方式控管生活污水(含水肥
)投入量,廠商應依核可之時段進行作業,且不可混合
製程廢水及非生活污水物質(例如菜葉、果皮、果渣或
廚餘等),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將於投入前進行隨機水質
抽驗,其中氫離子濃度指數、礦物性油脂、動植物性油
脂、酚類、氰化物、總汞、鎘、鉛、總鉻、六價鉻、砷
、銅、鋅、鎳、銀、陰離子界面活性劑、硼、硒及氟鹽
等項目若超過投入水質標準(如附件表 1),另依特定
物質項目加收費用。
4.清運生活污水(含水肥)之車輛皆須配置 GPS定位系統
,廠商應於清運完成一週內,將當次運行軌跡紀錄資料
電子檔提供予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本局指定E-mail信箱
)備檔存查;清運生活污水(含水肥)之車輛需於開始
清運前至污水處理廠確認開啟 GPS定位系統,至回污水
處理廠進行投入作業完成止;若經查獲任意繞行或未執
行上述作業情形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本局得暫停
受理其清運投入申請,並於改善完成後始得重新提出申
請。
5.清運投入作業應依規定辦理,相關設備如因人為操作不
當而損壞,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發生固體物嚴重阻塞
情形,得立即要求停止投入,並於排除阻塞後始得恢復
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1)清運車輛應保持潔淨,清運過程應注意不得有水肥沿
路濺落、溢漏、擴佈惡臭等污染情事發生。
(2)除污水處理廠投入作業區外,清運車輛不得於污水處
理廠內其他地點任意停留,如因車輛碰撞或其他原因
損壞污水處理廠內設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不得任意拆卸接頭或使用電插頭、私接電線至投入作
業區之泵浦或其他電氣設備。
(4)嚴禁在投入作業區抽菸或使用火種,以免引爆沼氣,
確保人員作業安全。
(5)不得在污水處理廠投入作業區以外地方任意傾棄水肥
。
(6)不得於投入作業區外隨意沖洗車輛,亦不可隨地大小
便,應保持污水處理廠內環境清潔衛生。
(7)應在污水處理廠現場人員監督及指示下始得進行生活
污水(含水肥)投入作業。
6.生活污水(含水肥)之處理費用以清運車次作為計費基
準,並依清運機具之車籍登載重量核算費用,本局將併
同於當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中徵收。
7.生活污水(含水肥)投入作業之車輛以20噸以下(含)
為主;投入之快速接頭形式以3吋與4吋為主。
8.違反附件表 2現場檢點表所載事項且不聽現場人員規勸
者,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得請廠商清運車輛離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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