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第二期標準廠房附屬地下停車場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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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
    本局臺南園區第二期標準廠房附屬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
    ,特依停車場法第26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停車場之停車種類及停車數:小型車225輛(含無障礙專用格位5輛
    、婦幼專用格位 4輛、綠能優先格位4輛),機車170輛(含無障礙機
    車專用格位4輛),車輛使用者應按其車類停放。

三、本停車場營業時間:全天候24小時收費,例假日亦同。

四、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小型車:
           (1)計時型:一般車輛進入本停車場,每小時收費20元。停車
              時數未逾 30分鐘者,免費。停車時數逾30分鐘但未逾1小
              時者,收費20元。停車時數逾1小時,其超過之不滿1小時
              部分,如不逾30分鐘者,以半小時收費10元計算;如逾30
              分鐘者,仍以 1小時收費20元計算。繳費後15分鐘內應離
              場,如逾15分鐘未離場者,應再行繳費後(每半小時10元
              ),始得離場。當日最高收費上限480元。
           (2)月租型:標準廠房承租單位人員使用已分配專屬車位,因
              費用已包含於每月廠房租金中,不再另外收費。惟承租單
              位人員如未停放於已分配專屬車位者,仍以計時型停車費
              率計算。
          2.機車:免費。
          3.本局公務車輛及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須為有效
            期內且車牌號碼與識別證所載相符),免費。
    (二)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車牌辨識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車輛接近柵欄機時,系統偵測車牌號碼,無須
              取票,柵欄開啟進入停車場。
           (2)出場程序:離場時請先至繳費機繳交停車費始可離場。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 2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口
          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入
          場,車輛損壞,本局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車
          輛使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
          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
          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
          或停放者,本局得依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
          處所,並得請求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規
          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
          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四)本停車場僅出租停車位,供車輛停放之用,本局對停放之車輛
          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致車輛毀
          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
    (五)車輛使用者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備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本局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車輛使用
          者及其相關人員因使用停車場設施,致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
          時,本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局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10日以上未駛離,本局得通知車
          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八)車輛使用者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場內逗留且
          嚴禁由匝道進出取車。
    (九)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06-2997788或1950(全國消費
          者服務專線)。

六、本停車場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
    責任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300萬元,
    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3,000萬元,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金額6,400萬
    元,予以公告。

七、基於本要點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或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八、本要點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
    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立法理由〕
一、點次變更。
二、配合實務作業,及與新竹科學園區研發成效獎選拔作業要點用語一致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