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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轄管臺南園區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之獎勵投資興辦(以下簡稱獎投)事宜,依據「臺南
    市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辦法」(以下簡稱獎投辦法)第二
    條規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用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指南部科學園區臺南園區範圍內符合獎投辦法第三
          條獎勵投資辦理之公共設施項目。
    (二)申請者:指依獎投辦法提出申請公共設施興辦之民間業者。
    (三)投資計畫書:指依本作業程序申請投資興辦公共設施應檢具之
          書件。
    (四)受理單位:指本局辦理臺南園區範圍公共設施獎勵投資興辦作
          業之申請受理及形式審查行政作業窗口,為建管組。
    (五)權責單位:指本局主政該項公共設施開發興建及營運管理之權
          責單位。
    (六)投資契約:指核准同意之投資廠商與本局所簽訂之「核准投資
          興辦營運臺南園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行政契約」。
    (七)評選委員會:指本局為評選及審議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申
          請文件所成立之委員會。
    (八)園區資格:指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之取得科學事業或
          園區事業資格。
    (九)入區條件:包含取得園區資格及各該公共設施目的事業之設立
          許可,為本案簽約之必要條件。

三、作業流程
    辦理本項業務之作業流程、相關單位及應辦事項,如附件一。

四、啟動時機
    公共設施,經本局評估具有民間投資營運之可行性,並經局長核准者
    ,受理單位即啟動本作業程序。
    上開評估作業,應考量潛在廠商之投資意願及權責單位意見,以公文
    簽辦、會議研商或委託專業單位為之。
    可行性評估作業,亦得由權責單位辦理之。
    經依獎投辦法第三條第七款指定及第八款核定之公共設施,得免辦理
    本可行性評估作業。

五、公告作業
    符合前點之公共設施,受理單位應於公共設施所在地點、本局、臺南
    市政府依獎投辦法第 5條辦理公告30日,徵求有意依獎投辦法提出公
    共設施興建之申請者。
    本局獎勵投資辦理臺南園區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相關事項公告範本如附
    件二。

六、申請資格及書件
    前點辦理公告期間,具備該申請資格者,得檢具附件三規定之投資計
    畫書圖及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為鼓勵民間業者申請投資,於申請階段,申請者尚無需具備入區條件
    。

七、受理單位及資格審查
    本局獎勵投資興辦公共設施之申請案件,由建管組受理;獎投公告案
    件之資格審查作業,除無人申請外,應於公告期滿次日起10日內統一
    辦理。

八、評選委員會之組成
    權責單位應於公告前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投資申請案件之評選事宜
    。
    評選委員 7至13名,其中權責單位至少派 2名、建管組至少派 1名為
    當然成員,餘得就本局主管人員以上人員選派之;必要時得外聘專家
    、學者擔任之。
    評選委員及召集人,由權責單位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之。
    外聘委員,本局得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
    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選委員不得與申請者有逾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以外之不當往
    來,如經檢舉屬實,依法送辦。
    評選委員會於簽訂公共設施投資契約及租地契約且無待解決事項後解
    散。

九、評選會議
    評選委員會應就資格審查合格者,評選其申請投資計畫書之可行性及
    合理性,擇定優勝者。
    資格審查合格者,得出席評選會議提出簡報說明及答詢。
    評選委員應親自出席評選會議。
    評選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
    評選會議之決議事項,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評選結果之優勝順序。
    (二)最優申請者與本局簽訂投資契約之期限(應估計其達成入區條
          件等之作業期程)。
    (三)本投資計畫之承諾回饋事項。
    (四)其他經評選決議應納入之事項。
    上開決議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同意,並由權責單位簽請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相關評選會議審議標準及作業規則,由權責單位視個案需求另訂之。

十、投資計畫書確認及議約作業
    受理單位應依評選會議決議事項,通知最優申請者限期修正投資計畫
    書。
    最優申請者如屬尚未取得園區資格者,另應出具承諾書(如附件四)
    1 份。
    上開承諾書,應具結保證依評選會議決議事項辦理,並於約定期限內
    符合入區條件。
    最優申請者之入區條件及所送投資計畫書經本局確認並同意核配土地
    後,發給投資許可,並依本局通知參與議約會議。
    權責單位應派員參加議約會議,為本局之議約代表。
    上開各項作業亦得由權責單位自行辦理。

十一、簽約及履約管理
      經議定合意之契約條文,雙方應簽定契約如下:
      (一)公共設施投資興辦營運行政契約。
      (二)投資興建營運期間之土地租賃契約。
      上開契約之履約管理業務主辦單位為:
      (一)權責單位負責公共設施興辦營運之監督管理。
      (二)建管組負責土地之租賃及使用管理。

十二、如未能完成簽約作業,本局得洽次優廠商依上開程序第十點及第十
      一點辦理,或重新辦理公告。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範事宜,依獎投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