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臺南市政府於105年8月11日發布施行「臺南市獎勵投資辦理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辦法」(以下簡稱獎投辦法),第 2條規定獎投辦法之主管機關
為臺南市政府,執行機關為各項公共設施用地管理機關,並得委任其他機
關執行之。為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轄管臺南園區都
市計畫公共設施之獎勵投資辦理作業事宜,爰訂定本作業程序,作為未來
辦理臺南園區獎勵投資公共設施之執行原則。
本作業程序共計十三點,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點)。
二、用語定義(第二點)。
三、作業流程(第三點)。
四、啟動時機(第四點)。
五、公告作業(第五點)。
六、申請資格及書件(第六點)。
七、受理單位及資格審查(第七點)。
八、評選委員會之組成(第八點)。
九、評選會議(第九點)。
十、投資計畫書圖確認及議約作業(第十點)。
十一、簽約及履約管理(第十一點)。
十二、未能完成簽約之處理(第十二點)。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範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第十三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