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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
    臺南園區行政服務區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特依停車場
    法第二十六條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公有停車場管理
    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本點無修正。

二、本停車場之停車數:小型車406輛,機車444輛,車輛使用者應按現場
    各車種類別停車格位停放,本局得依現場實際需求調整各車種停車格
    位數。
〔立法理由〕
本點無修正。

三、本停車場營業時間:全天24小時開放。
〔立法理由〕
本點無修正。

四、本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一)收費標準:
          1.小型車及大型重型機車:
            自車輛進入本停車場起,前12小時免費,停車時數超過12小
            時起,每小時收費20元,最後一小時內未逾30分鐘者,以10
            元計算。
          2.機車:免費。
          3.持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者(須為有效期內且車牌號
            碼與識別證所載相符)或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免費。
          4.如因辦理公益活動、現場施工、緊急搶修、公務或其他需要
            ,經向本局取得同意使用停車格位者,免費。
    (二)收費方式:
          1.本停車場採車牌辨識系統方式收費。
          2.進出場程序:
           (1)進場程序:車輛接近柵欄機時,系統偵測車牌號碼,無須
              取票,柵欄開啟進入停車場。
           (2)出場程序:離場時請先至繳費機繳交停車費始可離場。
〔立法理由〕
本點無修正。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益與責任:
    (一)本停車場限高 2.1公尺,車輛進入停車場時,應請先注意各入
          口處之限高標誌,超高車輛,請勿入場,如未依限高規定強行
          入場,車輛損壞,本局不予負責,若因而致停車場設施毀損,
          車輛使用者(或車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車輛進、出場應遵循停車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
          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
          格位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違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
          進或停放者,本局得依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
          當處所,並得請求移置費(不得超過違規拖吊費用),如因違
          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車輛使用
          者(或車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
          則車輛使用者(或車主)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
    (四)本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之用,本局對停放之車輛及車內物品不
          負保管責任。另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事故所
          生之損害,本局亦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五)車輛使用者(或車主)因故意或過失破壞、毀損停車場內各項
          停車設備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車輛使用者(或車主)於停妥車輛後,應即熄火,不得在停車
          場內逗留且嚴禁由停車場汽、機車出入口進出取車。
    (七)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 3日以上未駛離,本局得通知車
          主限期補繳停車費,逾期未補繳者,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增加車輛移置規定,改依據停車場法第32條規定辦理。

六、本停車場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為06-228-9846。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增加本項規定。

七、本停車場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內最高責任金額 2,000萬
    元,予以公告。
〔立法理由〕
一、本點新增。
二、依臺南市政府交通局計時計次停車場公告事項範本增加本項規定。

八、基於本要點事項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
    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立法理由〕
配合調整項次,內文不變。

九、本要點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定不明時,
    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立法理由〕
配合調整項次,內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