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公共停車場可供車輛停放使用未達五十個小型車位或建築物附設之停 車空間,開放供公眾停車收費使用者,其負責人得逕依前條之規定訂定管 理規範,向地方主管機關報請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
六、公有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車輛使用人對其停放之車 輛及車內財物應自行保管,如有損壞或遺失,本局概不負賠償責任, 地震及颱風等天災發生時亦同;公有停車場得依停車實際需求收費, 相關收費標準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