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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