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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文物及軍事遺址管理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軍事遺址,指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意義之軍 事遺跡及景觀。 前項軍事遺址之指定及廢止審查、監管保護或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文 化資產保存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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