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文化創意事業向本部申請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
  二、營運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