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 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條及前項文件或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