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立法理由〕
一、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修正動議前段「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等文字修正為「職務列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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