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一、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修正動議前段「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等文字修正為「職務列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