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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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為辦理人權之研究、典藏、展示及教育推廣等業務,特設國家人權
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立法理由〕
本館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本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威權統治時期相關人權檔案、史料、文物之典藏、研究、展示及
    教育推廣等業務。
二、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經營管理業務;協助
    威權統治時期不義遺址之保存及活化。
三、協助當代人權理念實踐推廣之組織發展及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交流合作
    。
四、其他有關人權歷史、文化教育及人權出版品編纂與發行事項。
〔立法理由〕
照民進黨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本館置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專
科以上學校校長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副館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必要時得比照副教授之資格聘任。
〔立法理由〕
一、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二、修正動議前段「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等文字修正為「職務列簡任
    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
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
條再予重申。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