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
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
條再予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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