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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權博物館組織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職稱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編制表)
本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理由〕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訂定編制表,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 規定首長及副首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本館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本 條再予重申。
附件-國家人權博物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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