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補助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所有條文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
    意事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係指依據中華民國99年 2月 3日華
    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51號總統令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三條所指定之產業。

三、申請資格:須具備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之資格與條件。

四、申請途徑:
  (一)符合前項資格者,直接向本部或本部授權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參與本部「文創產業媒合計畫」,由文創產品創作者及品牌行銷
        公司所組成之聯合團隊,由本部輔導提出申請。

五、申請類別:
  (一)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
        1.實體類商品: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
          可脫離生產者、設計者與消費者獨立存在,如︰杯子、家具、
          出版品、圖庫等。
        2.非實體類商品: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均歸於此類,如︰商業
          演出、演唱會、經紀授權等。
  (二)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分為下列三組,申請者應評估自身發展狀
        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勾選其中一組:
        1.研發生產組:具備一定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以
          「打造台灣自有品牌」為目標,具有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之研
          發生產計畫。
        2.品牌行銷組: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對
          打造台灣國際文創品牌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
          畫。
        3.市場拓展組: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
          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
          畫。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每年分二期申請。另為推動文創產業蓬勃發展,本部亦將不定期
        辦理特定主題之徵件作業,並於徵件前另行公告。
        1.第一期: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收件,並於十一月進行審查
          。
        2.第二期: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收件,並於五月進行審
          查。
  (二)申請人應檢具計畫申請表一份、計畫書十份及電子檔光碟一片,
        採掛號郵寄(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
        或專人送達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計畫書內容應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事項。
  (四)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同意補助,均不予
        退件。

七、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及「決審」
    。
  (一)資格審查:本部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
        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審查。
  (二)技術審查: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並視需要安
        排提案單位進行簡報,由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並決議該案
        是否進入決審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技術審查之審查基準,除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審酌
        下列事項:
        ┌─┬──┬────────────┬──┬──┬──┐
        │項│審查│      說        明      │研發│品牌│市場│
        │次│重點│                        │生產│行銷│拓展│
        │  │    │                        │組  │組  │組  │
        ├─┼──┼────────────┼──┼──┼──┤
        │一│原創│產品之原創性、生活價值、│百分│百分│百分│
        │  │與生│文化內涵、跨界合作、創意│之四│之十│之十│
        │  │產  │豐富度、附加價值等      │十  │    │    │
        ├─┼──┼────────────┼──┼──┼──┤
        │二│品牌│品牌化之故事性、特色、定│百分│百分│百分│
        │  │行銷│位與市場經營策略等      │之十│之四│之十│
        │  │    │                        │    │十  │    │
        ├─┼──┼────────────┼──┼──┼──┤
        │三│市場│品牌知名度、現有通路與銷│百分│百分│百分│
        │  │拓展│售實績、市場拓展策略(如│之十│之十│之四│
        │  │    │:國內外參展、進軍國際市│    │    │十  │
        │  │    │場規劃等)              │    │    │    │
        ├─┼──┼────────────┼──┼──┼──┤
        │四│計畫│實施方法、時程、經費、人│百分│百分│百分│
        │  │合理│力配置等、預期成果與產業│之二│之二│之二│
        │  │性  │績效等                  │十  │十  │十  │
        ├─┼──┼────────────┼──┼──┼──┤
        │五│經營│得獎紀錄、營業額、市場佔│百分│百分│百分│
        │  │管理│有率、重大成果、創新模式│之二│之二│之二│
        │  │實績│等                      │十  │十  │十  │
        └─┴──┴────────────┴──┴──┴──┘
  (四)決審:本部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決審小組,辦理決審事宜,衡量
        整體計畫之文化創意內涵、發展潛力及可行性,就技術審查之結
        果進行研議及確認。
  (五)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性及保密性,相關人員應遵守保密及利益
        迴避原則。各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情形者,應予迴避或解聘。

八、獎勵補助內容:
  (一)不論申請途徑為何,技術審查通過者,可獲得本部遴聘之專業諮
        詢顧問團隊輔導,針對計畫書之可行性內容進行調整修改。
  (二)為促成「文創產品創作者」及「品牌行銷團隊」跨領域合作,經
        由本部「文創產業媒合計畫」辦理之媒合活動,媒合配對成功之
        聯合團隊共同撰寫提案計畫送件,並經技術審查通過且繼續參加
        決審者,可獲新臺幣拾萬元以內之獎勵金。
  (三)決審通過者,獎助名額依每年預算及實際申請案件之審查情形而
        訂。
  (四)各申請類別之計畫執行時程與補助金額上限如下表:
        ┌─────┬──────┬─────────────┐
        │計畫類別  │計畫執行時程│        補助上限          │
        ├─────┼──────┼─────────────┤
        │研發生產組│不超過三年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壹佰伍拾│
        │          │            │萬元                      │
        ├─────┼──────┼─────────────┤
        │品牌行銷組│不超過三年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貳佰萬元│
        ├─────┼──────┼─────────────┤
        │市場拓展組│不超過三年  │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伍佰萬元│
        └─────┴──────┴─────────────┘
  (五)本案不補助屬資本門之機械設備費、行政管理費等屬產業基本營
        運之經費。
  (六)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部核定後正式函知申請人。惟相關補助
        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
        止補助。
  (七)受理審查之計畫,若當年度預算用畢,得由申請人撤件或於審查
        通過後,延至次年度簽約執行。

九、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
    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
    補助之項目,本部不再重複補助;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
    之項目,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

十、本要點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
    執行完畢,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一個月向本部申請計畫展延及經費
    保留,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

十一、撥款及核銷:
    (一)獲核定補助之計畫將於契約中由本部依計畫期程,明訂期數分
          配、撥款比例、工作報告繳交及經費核撥等規範。
    (二)依第十點申請計畫展延並獲本部同意之受補助單位,依展延期
          程另訂協議書,並重訂剩餘補助款之撥付期程。
    (三)補助款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
          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尚
          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國庫。
    (四)若因年度預算被刪除等不可歸責之因素,得調整補助金額或為
          其他處置,執行計畫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部或本部委託之機
          構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惟可提出終止契約之申請,
          並經審查同意後終止契約。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
          用。
    (五)本項補助款應依預算科目核實動支,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
          內容及單據(發票、收據)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
    (六)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十二、諮詢輔導: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於預
      先通知後辦理訪視,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

十三、考評:
    (一)核定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
          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
          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成果資料品質不良
          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四)本補助計畫相關文宣資料(包括邀請函),應於明顯處載明本
          部為指導贊助單位;相關宣傳、記者會、產品發表會及開閉幕
          式等重要活動,應於二週前通知本部。辦理宣傳推廣活動著有
          成效者,本部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參考。

十四、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含文字、照片、影像、紀錄片等)、
      劇本、文字紀錄、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
      得自由運用各項政策推廣、書籍出版、媒體宣傳等活動。

十五、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期間及結束後配合本部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
      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與
      說明計畫回饋情形,未配合者本部得不再受理申請人之計畫申請。

十六、申請計畫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
      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
      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十七、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得依實際需要專款
      補助相關計畫。

十八、申請者如有違反本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中央政府
      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本要點
      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
      並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