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友平時考核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訂定。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技工、駕駛、工友。

三、本署工友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四、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
          成績優良者。
    (四)熱心公益,或其它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五)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六)對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五、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
    (一)工作負責盡職,服務良好,對本署聲譽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協助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能妥善完成者。
    (三)對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六、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失檢,有損本署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輕微者。
    (四)不服從工作指派,情節輕微者。
    (五)對交辦事項,執行不力,經催促仍遲滯不辦者。
    (六)上班時間內未經請假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不當行為,經查情
          節較輕者。
    (七)經排定輪值日(夜)無故不到勤或擅離崗位或因事無法值勤委
          請他人代值勤時,無正當理由,事前未填報互調(代)值日申
          請單者。
    (八)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四小時,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一日者。

七、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
    (一)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不實刷到、退,經查屬實者。
    (二)懈怠職務,處事失當或言行不檢致影響本署聲譽,情節較重者
          。
    (三)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較重者。
    (四)不服從工作指派或與長官爭吵,情節較重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者。
    (六)挑撥離間,製造是非或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者。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經有期徒刑以上之
          宣告而喻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八)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一日以上,未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
          達二日以上,未達六日者。

八、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曠工論:
    (一)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擅離職守者。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者。

九、工友解僱(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所列嘉獎、記功、申誡、記過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原因、動
    機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

十一、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記功一次以上者,年
      終考核優先考列甲等。

十二、一年(一月至十二月)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申誡一次以上者,年
      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累計達記過二次以上者,年終考核列為丙等
      。

十三、工友平時獎懲由各組、室主管於事實發生後,隨時簽送秘書室彙簽
      請首長核定後發布之。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