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係依據工友管理要點第十九點訂定。
|
三、本署工友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之。
|
四、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
成績優良者。
(四)熱心公益,或其它與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五)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模範者。
(六)對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
五、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功:
(一)工作負責盡職,服務良好,對本署聲譽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協助處理緊急任務或偶發事件,能妥善完成者。
(三)對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
六、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申誡:
(一)懈怠職務或處事失當,情節輕微者。
(二)言行失檢,有損本署聲譽,情節輕微者。
(三)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輕微者。
(四)不服從工作指派,情節輕微者。
(五)對交辦事項,執行不力,經催促仍遲滯不辦者。
(六)上班時間內未經請假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不當行為,經查情
節較輕者。
(七)經排定輪值日(夜)無故不到勤或擅離崗位或因事無法值勤委
請他人代值勤時,無正當理由,事前未填報互調(代)值日申
請單者。
(八)無正當理由曠工達四小時,或一個月內累積達一日者。
|
七、本署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記過:
(一)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不實刷到、退,經查屬實者。
(二)懈怠職務,處事失當或言行不檢致影響本署聲譽,情節較重者
。
(三)對公物未善盡保管責任,損失較重者。
(四)不服從工作指派或與長官爭吵,情節較重者。
(五)工作不力,貽誤公務,情節較重者。
(六)挑撥離間,製造是非或誣控濫告長官、同事,經查屬實者。
(七)其他有違善良風俗或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經有期徒刑以上之
宣告而喻知緩刑或易科罰金者。
(八)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一日以上,未達三日,或一個月內累積
達二日以上,未達六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