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同意以專案方式進口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並依農業部
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防檢署)訂定有關專案進口泰國半成品
加工蛋再出口作業規範辦理進口相關事宜,試辦期間一年,農業部農
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執行農業科技園區(以
下簡稱本園區)園區事業申請專案進口泰國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
蛋之數量、流向、運輸、生產管理及不良品銷燬等國內監督管理作業
事項,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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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本規範提出申請者須為實質進駐並經海關公告監管之本園區事業(
以下簡稱申請人),應依據前點防檢署訂定之作業規範向管理中心提
出申請並經防檢署專案同意進口,並配合防檢署及管理中心進行相關
書面審查及生產設施實地查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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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中心受理專案進口申請案件,應函轉防檢署依程序完成書面審查
(包括禽蛋來源場及禽蛋加工廠),再由防檢署、農業部獸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獸研所)及管理中心組團聯合赴泰國及我國加工場所,進
行生產設施實地查核,經評估無引入動物傳染病風險且採取適當風險
管控措施,並符合我國相關規範後,取得專案進口之同意文件,貨品
始得進口。但申請人申請自泰國同一禽蛋來源場及禽蛋加工廠已非首
次專案進口之申請案,得免再進行生產設施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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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進口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應依本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相關規定以保稅方式辦理,設置電子帳冊系統,將貨品進出口資訊匯
入以控管其數量及流向,俾供駐區海關及管理中心即時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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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運抵我國通商口岸時,申請人應立即申請
T1轉運至本園區進出口貨棧,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以
保稅運貨工具(如保稅卡車)運送至本園區進出口貨棧,並依貨品輸
入規定辦理通關及檢疫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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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於國內之運輸、加工、重整、包裝、銷燬
、儲存及清潔消毒等過程,海關、防檢署及管理中心得隨時派員進行
查核監督,申請人並應配合進行數量之清點及流向之管理,包括運輸
、拆點、儲存、加工(含日期、數量、處理酸鹼度、加熱溫度及時間
)、重整、包裝、清潔消毒、報廢、銷毀等均應詳實記載列冊控管,
並留有書面紀錄至少二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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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應以符合防檢署訂定之防範家禽流行性感冒(H5、H7亞型)緊
急應變措施手冊之消毒藥劑儲備與使用原則,依下列規定進行相關運
貨工具、設備器具及作業場所之消毒作業,必要時防檢署得派員監督
:
(一)運貨工具(如保稅卡車)應由內而外進行霧狀噴灑消毒,車輛
駕駛之工作鞋應清潔消毒,駕駛室之腳踏墊應拿出車外清潔消
毒,車體內及車輛輪框、輪胎、擋泥板均應進行噴灑消毒。
(二)生產設備與器具使用前後、加工或重整場所作業完成後均應清
潔消毒。
(三)發現貨品破損或其浸漬液有意外溢漏者,應改以適當器具盛裝
,阻絕溢漏情形,並對洩漏液體、受污染之包材、運貨工具及
作業場所進行噴藥消毒並清洗乾淨。
(四)防疫及消毒清理作業應使用動物用藥品主管機關登記核准之能
殺滅或有效不活化家禽流行性感冒病毒及新城病病毒動物用消
毒劑,依標籤仿單之用法用量進行消毒作業,並於每批專案進
口數量加工處理完畢後,委託檢驗機構進行作業場所消毒完全
之確效測試。
申請人對可能直接接觸蛋品之生產設施與器具,其材質及消毒劑之選
用,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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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需委外加工者,申請人應於貨品通關時同
步至管理中心保稅業務管理系統申請委外加工,經海關及管理中心核
准後辦理,並於放行後以保稅運貨工具運送至受託加工處所拆點進倉
,拆點進倉時,管理中心應派員監督管理;必要時,海關、防檢署及
管理中心得派員押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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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與其產製之成品須與其他貨品明顯區隔存
放,以備海關及管理中心進行查核;如有破損不堪使用或加工過程之
不良品,申請人應向管理中心申請報廢除帳,由海關、防檢署及管理
中心派員會同監燬。儲存或加工過程倘涉動物衛生相關事宜,管理中
心得協請防檢署及獸研所會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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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報廢之貨品及其包裝材料,應以高壓滅菌等適當方式進行銷燬後,
依廢棄物清理法之一般事業廢棄物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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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經加工、重整、包裝完成之成品須全數
外銷。其經核准委外加工者,申請人得向管理中心申請核准將貨品
加工至成品,並自受託加工處所以保稅運貨工具運送至出口地海關
辦理出口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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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進口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經加工、重整、包裝完成之
成品,若有需申請簽發輸出檢疫證明需求者,得向防檢署申請核發
輸出檢疫證明書;倘應輸入國要求應檢附食品安全衛生證明書,應
向食品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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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人專案進口泰國半成品皮蛋及半成品熟鹹蛋程序說明流程詳如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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