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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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所稱農作改良物,包括果樹、茶樹、竹類、觀賞花木、造林木
及其他各種農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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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種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核算方法如下:
(一)果樹、茶樹及竹類:
1.依生長或結果習性,分類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
單位面積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
2.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算補償費。
(二)觀賞花木:
1.椰子類、柏木類、喬木類、灌木類、蔓藤類及整形樹等類別,
各以高度或徑寬評定不同等級之補償單價,並限定其單位面積
栽培限量核算補償費。但樹苗密植難以點數者,一律按面積核
算。
2.草本觀賞花卉,以單位面積價額核算補償費。
3.觀賞花木於徵收公告前一年內移植者,視同特小級計算補償;
於徵收公告前一年至二年內移植者,視同次小級計算補償。
(三)造林木:
1.無利用價值者,按照造林費計算。其造林費標準,以查估當時
當地林業主管機關所公布最新單價為準。
2.有利用價值者,按照山價查定,並依查估時該木材市價減去必
要之生產(伐木及搬運)費用個案處理。
(四)其他各種農作改良物:以單位面積收穫價值核算補償費。
前項各種農作改良物之種類、等級、數量、種植面積、規格及補償單
價,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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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遇有兼種情形,先以價格最優惠之農作改良物實際栽植總數,計算其
所必須之種植面積後,再以兼種總面積減去該種植面積,如有剩餘面
積,再依規定計算次等單價農作改良物之數量核計補償,其超過部分
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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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於農作改良物年生之計算,凡播種後未經移植繼續生長者,自播種
時起算之;播種後經正常性移植者,應從移植於被徵收之土地時起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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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農作改良物之種類顯與正常種植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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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作改良物之數量,除本基準另有規定外,以實地查估為準。但單位
面積種植數量超過各該種類單位面積栽培限量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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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徵收土地之農作改良物種植或移植時間之
認定有疑義者,應由所有權人附切結書,切結該作物開始種植或移植
於被徵收土地之確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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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凡經徵收補償完竣之農作改良物,其所有權歸屬需用土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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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遇有特殊栽植情形、類別、品種規格之農作改良物,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得依當地之情形核實查估,辦理補償。其有認定之困難或產生
糾紛時,得委託具有公信力之專業機構查估,並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
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委託之查估費用由需用土地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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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據本基準並參酌當地實際狀況及農林主
管機關公告之最新資料,自行訂定該直轄市或縣(市)辦理農作改
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之依據,提交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之,如新增或修改作物項目者,並應敘明理由及將各項農作改良物
查估計算方法明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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