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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糧食標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 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一二九二 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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