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糧食標示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包裝糧食應以公制標示內容物淨重,並得標示誤差值。
前項淨重之容許負誤差範圍,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一二九二
四包裝食品裝量檢驗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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