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柳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8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銀柳( Salix gracilistyla Miq.)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
    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栽植地點:臺灣中北部地區。
    2.栽植時期:每年三月。
    3.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在當年三月間提供檢定品種及
      對照品種之幹基直徑一點五±零點三公分,新稍長度十公分以上,
      未經修剪之扦插盆栽苗各十五株,送達指定檢定機構。檢定植株外
      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及不能經任何藥
      劑處理。
    4.栽植環境:以露天環境下進行栽培為原則。
    5.栽培管理:依慣行之栽培法進行,如因品種性狀需求,應參考品種
      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銀柳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當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施行。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