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火鶴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天南星科之火鶴花屬(Anthurium)之植
    物及其雜交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之委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
    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臺灣中、南部。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年三月至五月間,將
        申請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營養繁殖苗十株送交檢定機關。苗株須為
        帶第一個花苞之植株。提供之材料應為生長良好、未受主要病蟲
        害感染且未經任何處理者,並由檢定單位檢定六株。
  (三)栽培管理:依火鶴花慣行栽培方法進行,以在遮蔭環境下進行栽
        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
        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檢定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
    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火鶴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