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狩獵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所稱鳥獸,分左列五種:
  一、傷害人畜之鳥獸。
  二、有害禾稼、林木之鳥獸。
  三、可供食用或用品之鳥獸。
  四、有益禾稼、林木之鳥獸
  五、珍奇鳥獸。
  前項各類鳥獸之名稱,由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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