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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狩獵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所稱鳥獸,分左列五種: 一、傷害人畜之鳥獸。 二、有害禾稼、林木之鳥獸。 三、可供食用或用品之鳥獸。 四、有益禾稼、林木之鳥獸 五、珍奇鳥獸。 前項各類鳥獸之名稱,由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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