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類及第二類之鳥獸,得隨時狩獵;第三類之鳥獸,其開獵期間 ,定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底止。但各省(市)政府得視當 地鳥獸繁殖情形,分別種類,提前、延遲或縮短之;第四類及第五類之 鳥獸,除供學術上之研究,並呈經經濟部或省(市)政府特准者外,不 得狩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