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狩獵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類及第二類之鳥獸,得隨時狩獵;第三類之鳥獸,其開獵期間
  ,定為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翌年二月底止。但各省(市)政府得視當
  地鳥獸繁殖情形,分別種類,提前、延遲或縮短之;第四類及第五類之
  鳥獸,除供學術上之研究,並呈經經濟部或省(市)政府特准者外,不
  得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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