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評估分類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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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期野生動物評估分類有具體明
    確及一致性之評估基準,並作為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為諮詢委員會)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關於野生動物評估
    分類為保育類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陸域之兩棲類、爬蟲類、鳥類及
    哺乳類動物,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一。

三、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淡水魚類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
    計分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之分布。
  (二)棲地內之優勢?現況。
  (三)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四)分類地位。
  (五)面臨威脅:
        1.棲地面積消失之速率。
        2.被獵捕及利用之壓力。
        3.生活史類型。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二。

四、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昆蟲者,依下列條件之分級計分
    進行評估:
  (一)野生族群狀況:
        1.野生族群分布。
        2.野生族群的族群量。
        3.野生族群趨勢。
        4.野生族群的數目。
  (二)特有性。
  (三)面臨威脅:
        1.棲地受法令保護狀況。
        2.採集壓力。
        3.棲地消失速度。
  (四)易受害程度:
        1.棲地與攝食專一性。
        2.生殖或行為的特性。
        3.完成生活史的特殊需求。
        4.人工飼育情形。
  (五)價值:
        1.當地居民文化價值。
        2.社會價值。
        3.國際評價。
    前項各款評估條件之計分基準如附表三。

五、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昆蟲以外無脊椎動物、海洋魚類
    、海龜及鯨豚,依個案進行評估。

六、非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物種,屬瀕臨絕種野生動物,本會得參
    考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onventiononInternationalT
    radeinEndangeredSpeciesofWildFaunaandFlora,以下簡稱華盛頓公
    約)附錄一評估之;屬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本會得參考華盛頓公約附
    錄二及附錄三評估之。必要時,並得參考世界自然保育聯盟(Intern
    ationalUnionforConservationofNature,IUCN)之紅皮書辦理。

七、臺灣地區原生種之野生動物經依本要點評估後,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
    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評估分類為保育類,經本
    會公告後,如對該分類有修正意見,或認臺灣地區原生種之一般類野
    生動物應評估分類為保育類者,應載明下列事項向本會提出議案:
  (一)提案者姓名或名稱、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提案緣由。
  (三)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世界自然保育聯盟紅皮書之說明。
  (四)提案物種是否已列入華盛頓公約附錄之說明。
  (五)提案物種評估資料,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物種分類階層(綱、目、科)、學名(含屬名、種名及亞種名
          。如無亞種名,免載)及中文名。
        2.目前保育等級及建議保育等級。
        3.野生族群之分布。
        4.野生族群(成年個體)目前族群量。
        5.野生族群之族群趨勢。
        6.棲地現況。
        7.利用及交易現況。
        8.受外來種威脅狀況。
        9.參考文獻或資料。
       10.諮詢專家之姓名及其履歷。
       11.其他。

八、提案者依前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不符規定或記載不完備者,本會
    得敘明理由退回。

九、提案者依第七點提出議案時,所提資料符合規定且記載完備者,本會
    應先審查該議案之物種有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後,再依下列方式之
    一辦理:
  (一)經本會審查認無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將無需進行評估分類
        之理由通知提案者並提諮詢委員會報告。
  (二)經本會審查認有進行評估分類之必要者,應提交諮詢委員會審議
        。諮詢委員會開會時,得視案情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