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港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
  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
  法或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計畫改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訂定,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規定如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有關第一類、第二類漁港規劃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或用
      地變更者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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