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漁港計畫,報請行政院
核定後施行。
第二類漁港之規劃、建設,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漁港計畫
公告施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規劃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
法或國家公園法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為落實地方制度法,第二類漁港計畫改由地方政府逕依權責訂定,
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爰規定如第二項。
三、增列第三項有關第一類、第二類漁港規劃需辦理土地使用分區或用
地變更者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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